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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22--SDA圣经注释

第 二十二 章

提要:1 关于盗窃的条例。5 关于损失的条例。7 关于过失的条例。14 关于借贷的条例。16 关于淫乱的条例。18 关于行邪术的条例。19 关于与兽淫合的条例。20 关于拜偶像的条例。21 关于寄居的和寡妇孤儿的条例。25 关于高利贷的条例。26 关于抵押的条例。28 关于尊敬官长的条例。29 关于头生的条例。

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偷牛。第1-15节继续涉及物权法。第一部分,即1-5节与盗窃有关。 总的原则就是小偷尽可能以罚金的方式处罚。以色列人在旷野的主要财产就是牛。盗贼偷牛需要比偷羊更大的胆量,所以要受更重的处罚。

  宰了。这被视为比普通盗窃更加恶劣。普通偷盗要双倍的赔偿(见第4节)。宰了则是错上加错,所以要作出更多的赔偿。

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挖窟窿。就是“闯入”房屋。“闯入”房屋一般都是通过墙上的缺口。

  就不能……有流血的罪。即报血仇的不许追讨打死人者(民35:27)。这条原则后来得到了雅典的立法者梭伦、罗马法和英格兰法律的认可。其依据是假定夜间强行入室者都有杀人的企图,或者至少在他觉得有必要时就会行凶。

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太阳已经出来。如果入室的行为在日出后发生的,就宽宏地假定盗贼没有谋杀的企图。打死盗贼的人要承担“流血”的罪,可以被近亲所追讨。借着迫使盗贼赔偿,正义的一切要求被认为都得到了满足。所以不必流血。法律惩罚盗贼,却保护了他的性命。

  总要赔还。白天入室的盗贼和其他盗贼一样,被罚以“加倍赔还”。如果他“一无所有”,或“不足以”赔偿,就要因他的偷盗罪而把他“卖”掉,也就是用劳动来赔偿。这种双倍的赔偿还起到了惩罚的作用,使盗贼失去所希望获得的金额。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5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恶意毁坏别人的东西是和偷盗一样恶劣的。如果有人放任牲口吃别人田里的东西,就要拿出自己最好的出产予以等额的赔偿。

6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东方和其他地方一样,有在一年的某些季节里在农田里烧草的习惯。烈火可能会因为粗心而蔓延,烧掉邻舍的庄稼。这当然需要赔偿,但不是双倍的,因为不是故意的,不象人让自己的牛在别人的田里吃草等。

7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家具”指任何动产。第7-13节记载了有关寄存的律法。古时常有将财物交给别人保管,因为当时投资相当困难,借贷也很少。外出的人,特别是商人需要有人在他外出期间保管财物。

8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就近审判官。直译为“就近上帝”。七十士译本为:“但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就要来到上帝面前,发誓他的确没有损害邻舍所寄存的东西。”

9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无论是为什么过犯。RSV版译成“为每一失掉之物”。保管人不论拿不出什么物品,他都要和原主一起,来到“上帝面前”(见出21:6注释),并尽可能地表白自己(见出18:21,22)。

  有一人说。即“寄存者声称是他的。”

10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寄存的牲畜可能自然死亡,被野兽所伤,或跌伤,或被贼“赶去”,当时无人知道。如果保管人发誓不知道这个损失,就不用赔偿本主。

11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因为如果保管人稍加小心,就可以避免失窃。

13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保管人如果不想赔偿,就要提供真实的证据。

14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这里把借用和寄存列在一起,因为在两种情况都是把财物交在另一个人的手中。但前者是借用人受益,后者寄存人受益,所以义务是不同的。借用人必须承担一切的风险,除非所借之物与本主在一起。这一定大大地制约了借用的发生。

15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同在一处。暗示本主不仅在场而且看管财物,或近得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借用人务要记住,如果他们不归还所借用的东西,一,他们将损害自己的名誉和自尊。二,他们将亏欠出借人,因为他们对他负有特殊的义务。三,他们亏负了同胞。因为他们的粗心妨碍人们出借别人可能急需的东西。四,他们亏负了上帝,因为上帝视借物不还的人为“恶人”(诗37:21)。

  是雇的。当人们为使用牲畜或物品而付费时,那就是雇用而不是借用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本主在设定租金时就已估计到损失的风险了,所以不能索赔。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约书”的剩下部分包括各方面的法规。我们将注意到其中有些比较严厉,有些则比较宽松,再次显示了上帝的公义和怜悯(见诗85:10;89:14)。上帝对于软弱无助圣徒是仁慈的,但对于大胆顽梗的罪人则是严厉的。第16和17节涉及诱奸。在东方,男方通常要向未婚妻的父母支付聘金。诱奸者也要遵守这一习俗。聘金的价值是银子50舍客勒(申22:29),相当于约14.57美元。

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18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行邪术的女人声称具有超自然的知识或能力,能借此影响神灵或下咒语。提女巫而不提男巫说明女性犯这种罪更多一些。

19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献祭是当时崇拜的主要内容,所以向假神献祭就是弃绝耶和华。在世俗的政权下,这不算犯罪,所以要等到上帝最后的审判。但在以色列的神权政治下,这就是背叛罪,必须处以死刑。

21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这条反对压迫外国人的法规十分重要,因为古代其他国家不大可能制定这样的法律。别的国家可能虐待外国人,但摩西的律法却禁止希伯来人如此对待寄居者(出23:9;利19:33)。相反的,他们要“爱”寄居的人(利19:34)。他们自己曾“在埃及地”寄居的经历应经常提醒他们善待这些外国人(申10:19)。这种对待外邦人的友善,也是为希望他们能接受真宗教(见徒13:43)。希伯来人在宗教问题上虽然要与其他民族保持区别,但他们不可以自我封闭,不向寄居者表示友善。

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就象对待寄居的人一样,寡妇和孤儿自然也应受到保护。他们和寄居者一样,是软弱无助的,所以成为上帝特别关爱的对象。“苦待”包括各种虐待的行为。后来的法律为改善寡妇的悲惨命运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出23:11;利19:9,10;申14:29;16:11,14;24:19-21;26:12,13)。以色列人虽然一般都遵守这条吩咐,但有时寡妇孤儿也会受到虐待(诗94:6;赛1:23;10:2;耶7:5-7;22:3;亚7:10;玛3:5;太23:14)。圣经记载耶稣关怀对其寡居之母的关怀(约19:26,27),早期教会对寡妇的照料(徒6:1;提前5:3-9,16),以及雅各将照料和关心孤儿寡妇包括在“清洁的虔诚”之中(雅1:27)。忽视行善就是作恶,这是基督教伦理的首要原则。

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4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忽略穷人和寡妇导致耶路撒冷被尼布甲尼撒攻陷及其居民的毁灭(耶22:3-5)。

25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取利。该词现在通常指过高的利率。在摩西的时代,该词指任何比率的利息。债权人所索取的利率当时并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黑心的债主可能会无情地对待身处困境的人。摩西禁止取利的律法是针对使“渐渐穷乏”,身处困境的弟兄雪上加霜的现象(见利25:25,35, 39, 47;《先祖与先知》第533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贫穷人”可能抵押自己的财物(利25:35-38),以获得借款(利25:35-37),或者在一段时期内把自己卖给债权人(利25:39-41)。在可能的情况下,那穷人的“弟兄”要借钱给他,而且应该是无息的(申15:7-11)。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占穷“弟兄”的便宜,向他索取任何数额的利息。摩西的律法小心维护穷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保障。

  摩西时代的经商与现在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人要靠自己的财力做生意,不大存在我们今日所指的那种借贷。只有“渐渐穷乏”的“弟兄”才会被迫借钱。所以这条指示绝不是谴责涉及借贷的普通交易。摩西的律法甚至根本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基督显然赞同赢利的原则,包括正常交易中贷款的利息(太25:27;路19:23)。

  摩西有关“取利”的律法所包含不可乘人之危的原则在今日依然有效。一个人绝不可从他人那里获取超过他应得的财物,不论是对“穷人”还是富人。律法所谴责的是贪婪,勒索,不择手段的交易,贪利,甚至损人利己的精神(见《先知与君王》第648-652页)。我们应当同情他人的困难,决不可不理睬他们的呼声或乘人之危。

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拿邻舍的衣服。希伯来律法并不禁止凭抵押借款,就象现代的典当商那样。但有些最重要的物品是不可以抵押的,例如磨面的磨或磨石(申24:6)。我们看到尼希米时代抵押借款的不良后果(见尼5)。

  在日落以先。下一节说明了理由。如果衣服很快就要永久归还的话,用它作抵押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衣服可能是白天寄存晚上退还原主。

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28 “不可毁谤上帝;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上帝( `elohim)。有时译为“审判官”(出21:6;22:8,9),也经常译为“神”(出20:3,23等),但更多的是“上帝”(出20:1,2,5,7等)。不知`elohim应译成代表上帝执法的“审判官”还是“上帝”。犹太人蔑视异教的神,所以这里的`elohim译为上帝较为可取(见利24:15,16)。

  也不可毁谤……官长。“官长”通常是家族(民3:24,30,35)和支派(民7:10,18,24)的首领。后来该词还用来指国王(王上11:34;结12:10;45:7)。上帝的旨意是要我们尊重教会和国家负责人的权威(罗13:1-7;来13:17;彼前2:13-18)。

29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

  “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直译是“你丰收的成熟果实和你的酒”。人和牲畜所头生的,一切土产中初熟的,不论是酒,油,粮食,还是水果,都要求百姓奉献。长子要用赎金赎出来(出13:13;民3:46-48)。其他的则在献祭时献上。“不可迟延”的吩咐说明有人拖延奉献,不愿遵守这条律法。

30 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七天的时间留给母畜哺育幼仔。这条规定和割礼的律法有相似之处(创17:9-12)。生仔被视为仪文上的不洁,只有过了规定的日子,供物才会被上帝所悦纳。

31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圣洁的人。为了确保这种圣洁(出19:6;利11:44,45),就制定了若干律法以保持以色列人作为属灵的百姓。他们不得吃“被野兽撕裂”之动物的肉,因为代表“生命”(利17:14)的血没有从动物体内排干,所以是不洁净的。另外那撕裂它的食肉野兽也是不洁净的,并会借着接触而将其不洁净传给其他对象。

  丢给狗。这条规定可能并不排除把弃绝的动物卖给或送给外人(见申14:21),而只是指出另一种处理那肉的办法。狗是不洁净的,所以什么都吃。事实上狗的是食腐动物(王下9: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