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圣经库 > 03利未记 > 正文

利未记04--SDA圣经注释

第 四 章

提要:1 误犯之罪的赎罪祭,3 为祭司,13 为会众,22 为官长,27 为百姓中的任何人。

1 耶和华对摩西说:

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

  犯。第一次提到赎罪祭在有关亚伦和他儿子接受圣职的礼节中(出29:14),但当时没有普及到百姓中去。“罪”和“赎罪祭”都译自希伯来词chatta'th,说明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既然有“罪”,就需要赎罪。献赎罪祭暗示了罪已经犯了。一个人把“赎罪祭”带到圣所,实际上就是将祭物所代表的罪带到圣所来。祭物正是为赎罪而献的。在讲述建立圣所的和设立祭司职分时首先提到了赎罪祭。此前只有献燔祭。圣经中界定和描述罪的各种词汇提供了以下的概念:

  一. 罪是偏离特定的标准,违背上帝的律法(约壹3:4)。如果我们把律法视为一条所要遵循的直线的话,那么偏离这条线的都是罪。这种偏离既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无论如何这都是罪。

  二. 罪就是亏欠,就是未能达到完美的目标。罪象一支没有射中靶子的箭。弓箭手可能已经尽力了,但却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拉弓,使箭射中靶子。他亏缺了。“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罗3:23)。

  三. 罪就是悖逆。只有明知故犯才算悖逆。悖逆有不同的程度。上帝已为此做了准备。但所有的罪都是严重的。怙恶不悛的人罪终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

  四. 罪就是得罪上帝。人可能会得罪人,但他首先和主要是得罪上帝。所以人必须先向上帝忏悔。浪子严重得罪了他的父亲,但他回家后的第一句话却是:“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15:18)。他说对了。虽然他严重得罪了人,但他首先是得罪了上帝。所有的罪都是如这样。

  误。即“不故意的”,“小心轻率的”。

  什么事上。主要指十诫,也包括上帝的其他吩咐。

  整个圣所,包括其中的器具,祭司的职分和礼仪都是与罪有关的。圣所的崇事都围绕着人的悖逆和对救恩的需求上。若不是罪,就不必设立献祭的坛了;就不需要宰杀祭牲、流祭牲的血和进行赎罪的崇事了。人无疑需要有一个与上帝相会的地方,但如果没有罪,所进行的崇事将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

  罪恶不一定都是已经做出来的事情。相同的罪由不同的人犯下,其性质也是不一样的。亮光总是伴随着责任。一个无知的野蛮人和一个高度文明的人所犯相同的罪必须按不同的角度来评判。上帝把这一切都考虑在内,并在本章中作出了规定。对于不同地位之人,犯罪的处罚是有差别的。拥有亮光的人要比蒙昧无知的人负有更多的责任。本章考虑到四等犯罪的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重要的人所犯的罪要比普通的人影响更多的人;所以要受更严厉的处罚。

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

  受膏的祭司。所有的祭司都是受膏的,但只有大祭司是在头上受膏的;所以称他为“受膏的祭司”(见出29:7-9;利8:12,13),以示区别。他被称为“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的(利21:10),简称“祭司”,摩西的书中只有四次称为“大祭司”(见利21:10;民35:25,28)。

  使百姓陷在罪里。大祭司代表百姓(见利16:15,16;亚3:1-4)。同样,先知总是把百姓的罪说成是自己的罪。虽然他们作为上帝的使者斥责百姓的罪过,但他们向上帝祷告时,总把自己当作犯受斥责之罪的百姓中的一员来亲近祂。他们常常说:“我们犯了罪”,而不只是“他们犯了罪”;“我们得罪了耶和华”;“我们得罪了上帝”;“我们犯了罪,作了恶”(尼1:6;赛64:5,7;耶3:25;8:14;14:7;但9:5,8,11,15)。

  需要重视大祭司的代表性。他是人类的代表,在与圣所有关的一切事上为百姓工作。在大祭司身上,集中了整个祭司职分的功能。

  亚当犯罪以后,“死就临到众人”(罗5:12)。“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9)。亚当是人类的代表。基督也是人类的代表。“首先的人”亚当是人类的头;“第二个人”,“末后的亚当”,“出于天的”基督,是新人的头(林前15:45-47)。“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8,19)。“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15:22)。

  大祭司从特殊意义上说是基督的预表。他也是人类的代表,代表所有的以色列人。他担当了他们的重担和罪孽,承担了他们对圣物的干犯,承受了对以色列人的惩罚。他如果犯罪,以色列人也就犯了罪。他进入圣所,是代表百姓的。他来到上帝面前,就是代表百姓来到上帝面前。他代表百姓;他就是百姓。他犯罪就是百姓犯罪,需要为他的罪献上和全民族犯罪时一样的祭物。

  没有残疾的公牛犊。公牛的母牛都可以用于赎罪祭,但必须是“没有残疾的”。大祭司为自己的罪所献的是一只公牛犊,和为全会众的罪所献的一样(利4:14)。

4 他要牵公牛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

  除了鸟类以外,所有的祭牲都要按手。按手在头上不仅意味着把祭牲献给上帝;而且当献祭者重重地按手在祭牲的头上时,他就与它融为一体,它成了他的替身(见利1:4注释)。

  随着按手在祭牲头上的,是承认导致献祭的罪(利5:5)。这条原则适用于一切为罪所献的祭物。所以按手在祭牲头上是很重要的,因为罪人借着承认自己的罪并靠在祭牲身上,宣布他相信那提供替身承担他罪罚的上帝。献祭不是惩罚。惩罚是祭牲所受的死。

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

6 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

  由于没有比大祭司级别更高的人来为他供职,他只好自己处置血。在上面的祭礼中,血是洒在院子里的燔祭坛上或抹在坛的角上。但当受膏的祭司犯罪时,血要带进圣所中。这无疑是因为他的罪被认为比任何其他人的罪更加严重,而且更受上帝所关注。祭司把指头蘸在血中并在幔子前,也就是“在耶和华面前”弹血七次。他还要把一些血抹在香坛的角上。这香坛也是被称为在“耶和华面前”的(第7节)。

  值得注意的是,祭司没有把血弹在幔子上,而是对着幔子弹。还要注意他只用一个指头弹血。况且这种弹血只在受膏的祭司或全会众犯罪时才施行。圣经没有记录大祭司有多少次犯罪和带公牛犊来献祭,但这可能是不常发生的。我们也不知道全会众有多少次犯罪而献公牛犊,但我们估计这也不常发生的。百姓个人显然经常犯罪。但很少有这里所讨论的全国性犯罪的记录。唯一一次确切的记载就是他们围着金牛犊犯罪和跳舞。当然后来还有其他全国性背道的情况。但只有他们悔改时才献祭,所以献这种祭并不太多。

  弹血与幔子后面的律法有关。但是血没有达到律法那里,因为当中隔着幔子。在每日的崇事中,罪人面对律法的时候还没有到。这要留到赎罪日。赎罪日预表以色列人审判的日子(见来10:19,20注释)。

7 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除了对着幔子弹血以外,祭司还把一些血抹在香坛的四角上。他逐一触摸每一个角,用他的指头留下血迹,表明罪已犯下,但祭已献上。他抹在四角的血来自一只担罪的祭牲,因此是担罪之血。所以需要“一年一次,要在坛的角上行赎罪之礼”(出30:10)。未用掉的血要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8 要把赎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盖脏的脂油和脏上所有的脂油,

  见利3:3,5注释。这里没有说是“献与耶和华为馨香的”。但允许放在坛上表明是上帝所悦纳的。

9 并两个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两旁的脂油,与肝上的网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 与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燔祭的坛上。

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并头、腿、脏、腑、粪,

12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烧在柴上。

  整头公牛犊要带到营外,在一个洁净的地方烧掉,不只是为了处理它,也不是因为它被认为是不洁的,因为它已明确地称为“是至圣的”(利6:25)。《希伯来书》赋予营外烧祭牲的做法以属灵的解释。保罗说:“耶稣……也就在城门外受苦。这样,我们也当出到营外,就了他去,忍受祂所受的凌辱”(来13:12,13)。公牛在营外焚烧,预表基督在耶路撒冷城外被钉,“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来13:12)。有人进一步理解这是指祂不但是为犹太人而死,也是为全世界的人而死的。身体虽然被认为是至圣的,但没有用作祭物。它没有在坛上烧,所以它本身不具备救赎的价值。赎罪中有价值的不是身体,因为“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

  然而起赎罪作用的,并不是血本身,而是血的倾流和处置。在献祭的崇事中,赎罪的生效靠的不是杀死祭牲、把血倒在地上。必须把血接在一个器皿里,然后祭司要洒血或用其他方式处理。使赎罪生效的,正是这所洒的血,而不是未用掉被倒在地上的血(见利4:7注释)。赎罪是靠抹在坛的四角上的血而实现的,而不是凭倒在地上的血(出29:12;出30:10;利4:7,18,25,30,34)。

  不幸的是基督徒强调“流出的血”。这是圣经所没有的说法。他们忘记了唯一能使赎罪生效的,是“被洒”的血。流出的血乃是未用掉的血,是在赎罪完成之后倒在坛脚下的。保罗说的“所洒的血”(来12:24),就是所施用的血。在设立逾越节时,以色列人奉命要宰杀一只羊羔,并把血涂在门楣和两边的门框上(出12:7,22,23)。上帝并没有承诺凭着宰杀羊羔的而拯救头生的。只有血被施用时,祂才会“越过去”。

  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的祭物。只带来祭牲把它宰杀是不够的;血必须予以施用。基督复活升天以后,“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来9:12),并在那里担任“大祭司,……在圣所,就是真帐幕里,作执事”(来8:1-3)。祂为我们服务。基督的这方面工作对于我们的救恩是不可少的,正如在第一个逾越节时羊羔的血,以及所有流血的祭牲所起的作用那样。

  赎罪大日的施血是每年崇事的高潮。祭牲的宰杀当然是很重要的,否则就无血可施。但最重要的时刻却是大祭司带着耶和华之羊的血进入至圣所(见来9:25)。同样,基督“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来9:12)。祂死在髑髅地是很重要的,否则祂就没有“所献的”了(来8:3)。但如果没有天上圣所中不断的施血,十字架上的牺牲就失去效果了。

  大多数基督徒不理解也不欣赏基督担任我们大祭司的工作。他们当然相信基督所流的血;但他们不明白,要想使血生效就必须施用血。现在正是将世人的注意力,特别是自称为基督徒者的注意力转到基督当前所作工作的时候。许多人在问基督为什么耽搁这么久时间。他们知道祂已经去了。但他们一点儿也不知道祂作中保的工作。他们没有跟随羔羊,也不知道祂现在在哪里以及祂在做什么。我们的职责和特权,我们作为一班百姓所受派的任务就是要重修古道(见赛58:12),告诉世人基督是我们的大祭司,在担任中保的工作。祂的工作已快要完成了。完成以后,祂就要带着能力和荣耀中降临。

13 “以色列全会众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是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的,

  全会众。个人可能经常犯罪并献上必要的供物。但以色列民族作为一个整体,“误犯了罪”的情况却是很少的(见第2,6节注释)。

  不可行的什么事。包括所有的罪,不论大小,但主要是指所谓的小罪。这里所说的不是明显的违法,而是一般“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这些事都会引发犯罪,所以必须把赎罪祭带到圣所门口。

14 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

  这是以误犯为前提的(见第2节注释)。在这种情况下,“全会众”要带来与大祭司犯罪所献相同的祭物。公牛犊的会众所提供的,因为所有的人都算有罪。由各支派中选出的长老把公牛犊带到献祭的地方,按手在牛头上,杀了它。这里没有提认罪。但按手就意味着认罪。若不认罪,所献的祭就是无效的,因为罪还没有从罪人转到祭物身上。此外上帝所悦纳的不是认罪的形式,而是认罪的内容。

15 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

16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

17 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

  血的施用与祭司犯罪时一样(见第7节)。祭司用一个指头施血,因此只用公牛犊一小部分的血。

18 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19 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

  施血仪式结束以后,祭司将取下公牛犊所有的脂油,与大祭司犯罪时所采取的步骤相同(见第6-8节)。

20 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

  在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的情况中,没有提赎罪或赦罪。他认罪后,无疑和他人一样会得到了赦免。但他是自己主持献祭仪式的,看起来就象一个人能为自己赎罪似的,所以就省去了这样的话。但这里所涉及的是百姓,故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把公牛犊带到营外洁净之处焚烧的仪式与受膏的祭司犯罪时一样。

21 他要把牛搬到营外烧了,象烧头一个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22 “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官长”指支派的首领或分支的首领,包括民事和宗教的领袖(创17:20;民2:3;民3:24,32;代下1:2)。官长可能不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一个官长对律法的认识比不上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所以他们要献的祭物,价值低于大祭司所献的。

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

24 按手在羊的头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是赎罪祭。

  这与献其他祭物的方式和意义相同。罪人按手在祭牲头上,与它融为一体,藉着认罪将自己的罪转移给祭牲,让它作为他的替身献上。

25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施用山羊的血与施用公牛犊的不同。祭司不把血带进圣所,而是把血接在一个器皿里,带到燔祭坛前,用指头把血抹在坛的四角上。

26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不论是燔祭(利1:8),平安祭(利3:3),还是赎罪祭(利4:8),能取下的脂油都要焚烧在坛上。这样,祭司就完成了他为犯罪的官长所做的工作,使他得到宽恕而离去。这里没有关于如何处置祭牲身体的指示。据利6:26,肉要归给祭司,让他在会幕院子的圣地里吃掉。

27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其程序与官长的情况一样。但普通人所的是母畜而不是公畜。母畜的价值略低于公畜,因此比较容易得到。施血的仪式和脂油的处理与官长犯罪的情形一样(第23-26节)。

28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

29 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31 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祭司要在坛上焚烧,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脂油都要焚烧在坛上,所以它一定蒙上帝所悦纳,因为任何不洁之物都不得献在坛上。

32 “人若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必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

  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羊羔比山羊便宜。穷人可以献上一只羊羔。因此羊羔被视为穷人的祭物。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一再被称为“上帝的羔羊”。祂是穷人的祭物。仪式的各方面要求都与献山羊一样。

  关于所指定供物价值等级的规定,反映了上帝的公义和慈爱。应献祭物的价值首先是由罪人责任的大小来决定的,其次还要依据他提祭供物的能力。

33 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赎罪祭。

34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至于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