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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06--SDA圣经注释

第 六 章

提要:1 为故意犯罪所献的赎愆祭。8 燔祭的条例,14 素祭的条例。19 祭司献身时的供物。24 赎罪祭的条例。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欺压邻舍,

  干犯。译自ma’al,意为“奸诈”、“不忠”。

  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行了诡诈。在这里诡诈首先算干犯上帝,然后算是得罪邻舍。一个人居然“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 行了诡诈,这是不可想象的。当他信誓旦旦说自己从未收到交托给他的东西时,他显然知道自己是在撒谎。他既撒谎又扣留属于邻舍的东西,犯了双重的罪:撒谎和偷盗。这是故意犯罪。

  在交易上。就是在合伙或合同关系上。在合伙关系上,基督徒必须始终关注让每一个合伙人都得到他应得的份;在合同关系上,双方都必须忠实履约。绝对不可有非分之举,或钻条文的空子,而应积极为对方的利益着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违约的一方就犯了罪。

  抢夺人的财物。说这样做是出于无知,那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有人辩解说,他拿的是自己的东西,他有权把它夺回。实际上这个人是犯了罪,必须带来“赎愆祭”。

  欺压邻舍。这是故意的。所以他是有罪的。

3 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

  这比上面的情况更加严重,因为他不仅撒谎,而且用发誓来确认谎言。这可能是正式的誓言,也可能不是。不管怎样,他都犯有起假誓的罪。

4 他既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

  上述案情都需要赔偿,所以上帝为每一种情况指定了公正的惩罚。先是认罪,然后赔偿。要“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完成(第5节);换一句话说,归还和认罪是同步的。不可拖延。

  赔偿是上帝所设立让人摆脱离孽的一个重要程序。单单服罪,悔罪和认罪还是不够的。这些都是通往天国的必要步骤,但还是不够。必须伴有深刻而彻底的悔改,尽量弥补自己的过错,这样心灵才能得安宁。在许多情况需要连本带利地偿还偷盗之物,千方百计去纠正错误。施洗约翰要求听众结出果子与悔改的心相称就包括了赔偿(太3:8)。

  “干犯”包括可疑的交易,不诚实的估价,诬人弄虚作假,有意歪曲真相,乘人之危,损害穷人或不幸者。“干犯”包括各种各样过高的要价,高利的借贷,工作舞弊牟取工价。许多自夸生意精明,因其交涉的技巧而受人赞许的人,他们的做法是上天所不赞同的(见哈2:6)。

  对于上述等情况,应尽可能地进行赔偿。在做不到的时候,我们最好遵循古训:“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民5:8)。今日应用这一教导,就是把有关的钱款捐给圣工使用。

  有时破产的程序可能是需要的。债务人因此合法地解除了义务,可以重新开始。但基督徒却受到上天的约束,要细心考虑他对任何可能受损之人的责任。他应当有一个温柔的良心,在上帝和世人面前诚实为人。属世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做出了赔偿,并因而受到尊重。在可能的情况下,基督徒也要这样做。

  撒谎是今日流行的罪恶之一,并逐渐被人们所认可。社会上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谎言,从赤裸裸的贸然撒谎,到圆滑的谎言,或所谓“善意的谎言”。温柔的谎言被认为是缓和僵局的手段,成为人们所接受的谈话方式。令人信服的美丽谎言被视为高明的社交和政治手腕,是担任某些职务的必要资格。

  谎言是出于故意的虚假言行。它与真理是背道而驰的。它的父亲的谎言之父。它的儿女是名声狼籍,品格污损。它以白为黑,以黑为白(赛5:20),离间夫妻,爱侣和亲友,制造战争,残杀千百万人;它使良心泯没,摧毁信心和信任,与盗贼、赌徒、娼妓和酒徒为伴,污染所接触的一切事物。它是一切高尚、真诚和纯洁之人的仇敌。“喜好说谎言、编造虚谎的”,最终将在城外与“那些犬类、行邪术的、淫乱的、杀人的、拜偶像的”在一起(启22:15)。

  圣经关于诚实的话题是非常明确的;它不会容忍任何其他的事物。上帝是“诚实的上帝”(赛65:16;诗31:5;申32:4)。上帝的儿子就是真理(约14:6)。圣灵就是真理(约壹5:6)。道就是真理(约17:17)。律法尽都真实(诗119:142)。上帝所作的全都诚实(但4:37)。祂的谋略尽都诚实(赛25:1)。审判是真理(罗2:2)。耶路撒冷是诚实的城(亚8:3)。教会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基督徒要明白真道(提前2:4)。那些不信真理的人将被定罪(帖后2:12)。上帝不但希望人在外表上遵从真理;祂更喜爱“内里”,即内心的诚实(诗51:6;15:2)。

  对真理的渴慕会使基督徒充满活力。他是诚实上帝的代表,绝不能在任何情况下作伪证。他必须首先爱慕真理,因为真理会使他得自由(约8:32)。他既明白真道(提前2:4),顺从真理(彼前1:22),就因真理而成圣(约17:19)。圣灵要引导他进入一切的真理(约16:13)。他要象基督那样为真理做见证(约18:37)。他为真理作见证是凭着爱(弗4:15)。这爱就是爱真理的心(帖后2:10)。

  充满爱真理之心的人会在一切人际关系中保持诚实。他会憎恶和避讳一切虚假和伪善;他的动机绝不是虚伪的。他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雅5:12)。他不会为他的坦率而自豪,也不会无谓地伤害别人的感情,而是用“用温柔劝戒那抵挡的人”(提后2:25),所以被誉为说话值得信任的人。

5 或是他因什么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

6 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把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牵到耶和华面前,给祭司为赎愆祭。

  赎愆祭。这是第三步。他得罪了别人,就要赔偿。但他也得罪了上帝,所以要献祭。

  你所估定的价。有些东西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会引起争端,所以要由祭司做出评估。出22:1-9所列举的罪行是需要双倍偿还的,有时甚至是四倍或五倍。数额的差异显然是依据“审判官”对犯罪者所裁定的赔偿(出22:9)。但这里的估价显然是出于自愿的。

7 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他无论行了什么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赦免是第四步,取决于上面的步骤。第2和第3所提到的一些罪是严重的;但不论怎样,只要他们认罪和赔偿,都“必蒙赦免”。

8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9 “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说,燔祭的条例乃是这样:燔祭要放在坛的柴上,从晚上到天亮,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

  第1章讨论了个人的燔祭。出29:38-42讨论了为民族常献的燔祭。这里是关于亚伦和他子孙的补充指示,主要适用于全国性的早晚献祭。

10 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把坛上所烧的燔祭灰收起来,倒在坛的旁边;

  祭司即使在清扫燔祭的灰时也要穿上细麻布的衣服,与他们在献祭时所穿的相同。圣所中所有的工作都是神圣的,要求有圣洁的生活。这也是纯洁的衣服所象征的(亚3:4-7)。当他们离开圣所把灰带到洁净处时,就要脱下细麻布衣服。

11 随后要脱去这衣服,穿上别的衣服,把灰拿到营外洁净之处。

12 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不可熄灭。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在其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

13 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不可熄灭。”

  上帝亲自点燃了这火(利9:24)。犹太人确信它一直点到巴比伦之囚。有些人甚至认为这火直到公元70年圣殿最终毁灭时才熄灭。要使这火常烧着,就需要充足的柴火。柴火由祭司们搜集。他们一年一度邀请百姓协助。

14 “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亚伦的子孙要在坛前把这祭献在耶和华面前。

  这是给予亚伦子孙的指示。奉献“素”(谷)祭时(见利2:1注释),属于上帝的部分要在坛上烧掉;其余的归祭司所有。素祭必须是无酵的。与其同食的东西也必须是无酵的。要在“圣处”吃掉。这里的圣处指“会幕的院子”。饼是“至圣的”,与赎罪祭和赎愆祭一样。所以每一个与之接触的人也必须是圣洁的。

15 祭司要从其中,就是从素祭的细面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烧在坛上,奉给耶和华为馨香素祭的纪念。

16 所剩下的,亚伦和他子孙要吃,必在圣处不带酵而吃,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17 烤的时候不可搀酵。这是从所献给我的火祭中赐给他们的分,是至圣的,和赎罪祭并赎愆祭一样。

18 凡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分,直到万代,作他们永得的分。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

19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0 “当亚伦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孙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为常献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亚伦每天要献2.2升细面为谷祭,一半在早晨,一半在晚上。要用调和油的细面制成,烤好分成块子。这里没有提到乳香。祭物要献在坛上,任何部分都不得吃掉。

21 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调匀了,你就拿进来;烤好了分成块子,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素祭。

22 亚伦的子孙中,接续他为受膏的祭司,要把这素祭献上,要全烧给耶和华。这是永远的定例。

23 祭司的素祭都要烧了,却不可吃。”

24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5 “你对亚伦和他的子孙说,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要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赎罪祭牲;这是至圣的。

  官长和百姓的赎罪祭要由祭司在圣处,就是在院子里吃掉。它们是至圣的。凡接触它们的人也必须圣洁。就连它们的容器也是神圣的。有时只有献祭的祭司才有权享用祭司应得的部分。但赎罪祭却不是这样。“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第29节)。

26 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圣处,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27 凡摸这祭肉的要成为圣;这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所弹的那一件要在圣处洗净。

28 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铜器里,这铜器要擦磨,在水中涮净。

29 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这是至圣的。

30 凡赎罪祭,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烧。”

  本节涉及处理赎罪祭牲之肉的原则。如果祭牲的血被带进圣所,如受膏的祭司或全会众犯罪是情况下,肉要带到营外焚烧。如果血没有带进圣所,而是抹在燔祭坛的四角,如官长或百姓个人犯罪的情况下,肉要由祭司吃掉。其原因已在利10:16-20中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