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八 章
提要:1 违法的婚姻。19 违法的情欲。
1 耶和华对摩西说:
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以后,应当抛弃埃及的生活方式。他们要前往迦南。那里的罪恶也很流行。他们要避免罪恶,不论它来自哪里。
4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这是他们唯一的得救之法。在罪恶堕落,弯曲悖谬的世代中,上帝希望祂的子民成为世上的光(腓2:15)。
有人问:上帝为什么允许祂的子民生活在埃及和迦南这样的环境中呢?但虽然他们生活在埃及,却不要与埃及人混杂(见约17:15),所以祂为他们预备了歌珊地,让他们分开居住。如果他们守住阵地,遵从上帝的教诲,他们就会一直与周围的邪恶分离。但他们却与埃及人同流,效法他们的生活方式,败坏了自己。他们在旷野飘流的四十年乃是接受教育的岁月。上帝希望他们在这段时间里忘记埃及的生活方式,并学会祂的方式。到了他们要进入迦南的时候,从埃及出来的那一代人都已去世。在此期间,上帝从西奈山上将祂的律法赐给他们。祂赐给他们律例。“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着”。祂向他们显示了祂的大能,以及祂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供养他们的能力。这一切都是为了坚固他们的信心。如果他们能信靠上帝,那将万事大吉。
上帝带领以色列人进入迦南,知道在那里等待着他们的各种试探。祂本来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但祂凭着自己的智慧,认为这样做最好。但他们不可与迦南人同流,效法他们的方式。占领迦南地是逐布完成的(出23:29,30)。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要有更多的机会培养品格。他们对上帝的忠诚要受到考验。上帝如果马上除去所有的试探,品格就得不到发展了。
以色列人只需占领足以满足他们目前需要的土地。这项计划是完美的。它将保护以色列人,并赐给他们所需要的领土,同时保守他们不与异教徒发生交往,还把传道的园地摆在他们的门口。可是以色列人没有配合。所以他们“不得进去”(来4:6)。
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古代显著的罪恶之一就是淫乱。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妇女被当作牲口。本章反映了异教徒的真实状况(第24-27节)。上帝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绝这一切罪行。上帝认为有必要发出这样的警告,并加以详细的说明,强调他们所面临而必须警惕的危险。
起初上帝创造了一男一女,从而确立了人类幸福和安宁的理想状况。上帝的计划是维护家庭,国家,以及两性的贞洁。婚姻并不羞耻,也不是有罪的,不应予以禁止,就象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婚姻是上帝亲自设立的,应该得到尊重(来13:4)。这个制度和安息日一样神圣,所以一样要受到敬重。要正确地遵守安息日,就得尊敬和圣洁,婚姻也是这样。两种制度都可能遭到亵渎,也都能成为福气。本章的主题是尊重自己和别人的身体及其功能。
7 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8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9 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10 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11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14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17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18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华。
“经火,归于摩洛”所描述含义不明的异教礼仪在这里第一次提到。关于这个礼仪,还见之于利20:2-5;王下23:10和耶32:35中。王上11:7所描述亚扪人的神“摩洛”,可能就是同一章第5和33节以及王下23:13中的“米勒公”。
但摩洛是谁呢?历代的神学家均对此感到困惑。有人认为摩洛(molek)就是古代碑文所证实的迦南神米加(Mekal),但后面两个辅音的位置颠倒了。其他学者是这样解释的:“摩洛”(molek)与希伯来语的“国王”(melek)辅音相同。古希伯来语只写出辅音。这里的辅音是mlk。插入不同的元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词。这些学者反映了古代犹太遗传的观点,认为“摩洛”不是某一个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称为“王”的神,就象希伯来人称上帝为“王”一样(见诗5:2;10:16等)。他们还接受犹太的遗传,认为古希伯来人把melek(“王”)的称号留给了真神,而用来指迦南人的神时,就把元音“o”和“e”插入辅音字母mlk,就象bosheth(“羞耻”)一词中的元音一样。这样就拼成了molek一词。这个异教神的称号有“羞耻之王”的意思,与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k形成对比。“摩洛”的这种解释为神学界所广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费尔德(Eissfeldt)公布了他在北非迦太基发现的公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语的碑文。其中用“绵羊的molk”和“人的molk”来表示以动物和人为祭(《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中作为祭供的molk与摩洛神的结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由于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关系密切,艾斯费尔德把希伯来词molek解释为“许愿”或“誓言”。于是“经火,归于摩洛”就要译成“作为摩洛”,也就是履行对异教的神所发的誓言。
许多学者接受艾斯费尔德的解释。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马里城的考古文献中,G·多辛(Dossin)发现一个名叫姆鲁克(Muluk)的神,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受到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人们的崇拜(《亚述学评论》Revue d' Assyriologie,卷35,178页,1938年)。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亚得米勒(在美索不达米亚碑文为亚达米基,Adad-milki)和亚拿米勒(王下17:31)也需要婴儿经火献上。这些神显然与姆鲁克神(Muluk)有某种联系,正如其名称的后半部分所显示的。
鉴于这个最新的证据,摩洛似乎特指一个异教的神,需要把婴儿作为燔祭献上。因此传统的译法“经火,归于摩洛”可以视为正确的。但这个神的名称后来也用来指以动物和活人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语碑文所显示的那样。
22 不可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23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以色列人周围的民族犯有这里所列举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赶出来。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类似的罪,否则也会被逐出。这里的信息证明他们所面临的危险是真实的。
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27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象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吐出。原文是qo',见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与上帝保持立约的关系,才有权住在应许之地。如果他们违约,就丧失了迦南的居住权。他们将从“地上……被拔除”和赶散(申28:63,64)。以赛亚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种”在“肥美的山冈上”的“葡萄树”。但当葡萄树“结了野葡萄”时,上帝就决定使全地荒废(赛5:1-7)。
29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30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本章的结尾与开头都宣告说:“我是耶和华”。目的是提醒他们上帝的圣洁以及祂摆在他们面前的崇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