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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4--SDA圣经注释

第二十四章

提要:1 论离婚。5 新婚男子不可从军出征。6,10 论当头。7 论拐带人的。8 论大麻疯。14 要付工价。16 论公正。19 论慈善。

1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不合理的事。直译为“裸露”,喻指“羞愧”或“羞辱”,象这里所指。她所犯的罪不可能是奸淫,因为那是要处以死刑的(申22:22;参太19:9)。这只是丈夫认为不得体或不光彩的行为。犹太人将摩西的这个诫命理解为一个人几乎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太19:3,7)。但基督解释说,上帝的旨意并非是叫人如此轻率地离婚(太19:4-6),而且这个规定只是因为他们“心硬”才被制定的(太19:8)。

休书。直译为“分离的字据”。

交在她手中。要有一个正式手续,可能是在证人面前,以便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无可非议。

打发她离开。另一个正式的手续。丈夫大概有义务至少为她提供送她平安地回父家所需的资财(见创21:14;参申15:13)。

2 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可以去。她的正式离去等于公开宣布,她已不再是那人的妻子,因此可以随意地再婚。“分离的字据”,完全解除了婚姻。

3 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 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在妇人玷污之后。和后夫成婚使她对前夫而言成为不洁净的了。对他而言,再娶她就是犯奸淫罪。她对他而言是不合法的(见耶3:1)。

使……地被玷污了。就是因着容许道德上的堕落。上帝虽然容忍了一些祂肯定不会认可的事情(见申14:26注释),但有些界限是人所不可超过的。“地”时常被拟人化,仿佛它能感受和行动一样(见利18:25;赛24:5)。

现今有些人以申24:1-4为依据来支持他们所赞同的“基督教的离婚”。事实上,这几节经文向我们展示了犹太人的家庭生活。娶妻在当时被视为象购置一份财产一样。丈夫对妻子的权威几乎是绝对的。这里所颁布之律法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希伯来女性的命运。这个律例绝非为了建立或认可一个低下的道德标准,而是代表了一种比当时所认可的残酷习俗高尚得多的道德标准。该律例保证了被休妇女的一定权利,并且实际上防止她被人视为淫妇和被遗弃的人。她离开了前夫的家,成为一个自由的女人和受人尊敬的社会成员,有资格建立一个值得尊敬的婚姻。离婚的文书说明了前夫对她不再有任何合法权利,而且她对他也丝毫不负任何义务──她可以自由地成为另一个人的妻子。她不会因再次结婚而犯奸淫罪,她前夫的权利也不会被侵犯。

摩西所制定的离婚律法不是为了废除上帝在创造时为婚姻制度所设的理想,而是因为人的“心硬”(太19:8)。被抛弃之女人的命运是非常凄惨的。休书减轻了她的悲惨命运。这个律例只是承认了当时普遍的现实,并试图加以改善。这个律法只是一种许可,而不是命令。这些周详的规定是为了取消希伯来人显然在与异教民族的交往中学来的简单的离婚程序的。

基督强烈反对这种把妻子当作财产的观念(太5:27-32;19:3-9)。这种观念曾给犹太妇女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不公。希列学派把“有什么不合理的事”(申24:1)解释为任何可能使丈夫不高兴的事情。该学派提供了基督时代流行的犹太教宗教哲学。比较严格的,但不太出名的煞买学派将“不合理”定义为已被证实的不正派或奸淫之举。在基督的时代,希列学派允许人因一些琐事而离婚,如妻子在公共场合露胳膊、将丈夫的饭烧焦了,或丈夫喜欢上另一个女人。关于这种顺便的态度,约瑟夫写道:“人不论因什么原因想要休妻(其实许多这样的原因都在男人身上),就当书面保证他不再以她为妻。这样,她就可以自由地嫁给另一个丈夫,但在给休书之前,不许她如此做”(《上古史》iv.8.23)。

申24:1-4的律例不是设立了离婚制度,而是因人性的缺点和上帝子民当时低下的道德观念而容忍了离婚。要想知道上帝对于婚姻的旨意,人们绝不可抱着申24:1-4不放,而应回到创1:27和2:24,正如耶稣所做的(太5:27-32;19:3-9)。应以当时的背景,而不是我们的背景为依据,来理解摩西为当时的百姓所写的话,而且应时刻想到上帝的理想。基督再次使人注意到上帝在伊甸园所定的理想。第一次的婚姻提供了上帝希望其子民今日效法的典范。

5 “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新娶妻。就“刚结婚”(见申20:5-8)。

不可从军出征。见申20:7。制定这种尊重婚姻的措施对国家是有利的。这个律例为家庭的稳定提供了时间。更重要的是,在希伯来人看来,这样更能确保延续家系并继承家产的后嗣产生。

公事。直译为“任职”,(见民4:23,30,35,39,43;8:24),指任何远离家乡的公共服务。

6 “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

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直译为“两个磨石,或其中之一”。“上磨石”的原文可以指一块石头,或一块磨石(士9:53;撒下11:21)。

人的命。就是因拿走他预备食物所必需的东西而危及其家庭的健康。东方的穷人数千年来都生活在饥饿的边缘,象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微不足道的东西可能会造成极大的悲剧。

7 “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拐带。见出21:16。绑架和贩卖人口是一种死罪。人身自由在上帝看来是十分宝贵的。奴隶制是对上帝、对社会和对奴隶不可宽恕的冒犯。但奴隶制从远古时期就在东方国家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存在了。上帝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是为了及早消除奴隶制。奴隶制是对一切人权和尊严的侵犯。

8 “在大麻疯的灾病上,你们要谨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们的留意遵行。我怎样吩咐他们,你们要怎样遵行。

大麻疯。这是仪文性不洁净的最坏形式,因此要采取最谨慎的预防措施。《利未记》中有两章长篇的论述(13和14章),列举了详细的症状。“灾病”的原意是“打击”。该词原文还用在申17:8;21:5中。

9 当记念出埃及后,在路上,耶和华你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米利暗。见民12章。米利暗是以色列的三位杰出领袖之一(弥6:4)。但她却突然得了可怕的大麻疯,并从以色列人的营中被赶出去七天之久(民12:14)。她杰出的地位和她与摩西亲密的关系都不能使她幸免于难。最穷最苦的麻疯病人所得到的待遇和有钱有势的病人是一样严厉的。犹太人一般认为大麻疯都是上帝的处罚,但这样不加区别的看待是不合理的(路13:1-6)。大麻疯是罪的一种表号。属灵的麻疯病只有在耶稣基督里才能得到治愈。

10 “你借给邻舍,不拘是什么,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

进他家。这是保护穷人的法律规定。他的家和家产很不值钱,只有极少的必需品。除了房子和田地之外,可能只有衣服、锅瓢和粗劣的磨盘。但即使这样的家庭也要受到尊重,不受侵犯。这样的家庭几乎没有可供借贷的抵押品(见出22:26,27),但却不得横加侮辱。家主要到门口,出示他可以提供的抵押品。出借人不得进入那家,随意取走东西。

11 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

要站在外面。上帝在穷苦和卑微的人周围建起了一道围墙。上帝重视穷人的财产权利如同祂对待有财富和地位的人一样。见太18:23-35的比喻。上帝希望基督徒在对待其弟兄时表现出体谅的精神。

12 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

他的当头。外衣可能是那穷人唯一可以用来当作“当头”的值钱东西。拿衣服作为抵押不是罕见的事(申24:17;伯22:6;箴20:16;27:13;摩2:8)。这个当头不得过夜(出22:25,26)。外衣有许多用途(出12:34;士8:25)。关于归还穷人当头的要求,见结18:7,12;33:15。

13 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使他用那件衣服盖着睡觉,他就为你祝福;这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就是你的义了。

亚伯拉罕的信心使他在上帝面前被算作义。对困苦贫穷的人显示仁慈也同样是上帝所喜悦的(太25:34-36)。人是上帝慈爱和怜悯的对象,祂也希望我们这样对待同胞。“义”字的希伯来原文以阳性和阴性形式都出现过。以色列后来的先知,象摩西在这里一样,用阴性形式来指对困苦贫穷之人的同情和关心。这些穷人依靠上帝而活(诗10:14;72:12)。上帝总是提醒祂的子民说,他们对祂的义务包括关心和照顾这些穷人(参撒上2:8)。但同时,他们不应故意把“善事” 行在人面前行(太6:1)。他们应在耶和华面前为义。

14 “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

欺负。直译为“欺骗”。该希伯来词语还用在利19:13;撒上12:3,4;利6:2,4。

  雇工。见利19:13;耶22:13;玛3:5;雅5:4。

  寄居的。天生的犹太人和皈依犹太教的人之间不应有任何的区别(利19:34)。

15 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工价。按时发工资和守安息日或交十分之一一样,都是上帝的要求。这不是善行,而是义务。见葡萄园雇工的比喻(太20:1,2,8)。

  把心放在。直译为“心里指望”。他仅能糊口,没有任何积蓄。

16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凡被杀的。在异教国家中因一人的罪而株连全家的事并不希奇(见但6:24)。但上帝却要犯罪的人自己承担全部的罪责(王下14:6;结18:10-24)。圣经在罪的处罚,(另见罗6:23),和犯罪的自然后果(出20:5)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楚的界线,就象这里一样

17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儿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

屈枉正直。见出22:22-24。

  寡妇的衣裳。见伯24:3。即使是对待最无助的人,也要公正。寄居的、寡妇、孤儿和无助的人都应完全受到律法的保护(见太18:28-35)。

18 要记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从那里将你救赎,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

你……作过奴仆。见利19:33,34。自己受过压迫的压迫者应受到加倍的谴责。

19 “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这样,耶和华你上帝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庄稼。上帝制定了很多改善穷人命运的律例(利19:9,10;23:22)。没有土地的人有权在田间、葡萄园和橄榄树林中捡另拾遗。田主可以善意地留下落穗,给穷人带来快乐,减轻他们的困难,同时也让自己高兴(见箴11:24)。

20 你打橄榄树,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

橄榄树。每年收获的时节特别提醒人同情心的价值与美。穷人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培养慷慨精神的机会。那些在收获的时节,就是在接受大自然慷慨礼物的时侯仍硬着心肠的人,在其他时候也不太可能慷慨解囊。

21 你摘葡萄园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

22 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

记念。见第18节;申15:15。我们自己所经历生活中的艰难和失望,应使我们学会同情那些后来可能与我们有一样遭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