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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5--SDA圣经注释

第二十五章

提要:1 责打不可超过四十下。4 不可笼住牛的嘴。5 论为弟兄立后。11 论不庄重的妇人。13 论不公平的砝码。17 要将亚玛力人的名号涂抹掉。

1 “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争讼。根据下文,这是一场导致诉讼的争端,原文来源于词根“使激动”、“大声吵架”、“喊叫”(见创26:22;伯9:3;箴25:9)。这里所用的名词形式也出现在创13:7;伯31:13。

听审判。指“上法庭”(英文RSV版),审判的地方(王上7:7;赛28:6)。“审判”还指法庭的司法程序(伯14:3;传11:9;12:14),和审判官在听讼之后所宣布的判决(玛2:17)。

定义人有理。被诬告的人无罪释放。“义”的原文也指罪人在上帝面前称义。该词在这里指在法律意义上的宣人无罪(见出22:9;撒下15:4;诗94:21;箴17:15;赛5:23)。法庭是按上帝亲自的指示而设立的。

定恶人有罪。这里“定……有罪”和“恶人”两个词源于相同的词根。这句话直译为“使不正常的[没规矩的]人正常化”。相关的阿拉伯语词根意为(四肢)“松散”,因此指“没有规矩”或“脱臼”。所作出的判决是为了使之康复,恢复正常,而不是报复性的惩罚。

2 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

当面。就是在证人和审判官面前,在露天的院子里。让他伏倒在地,并按照审判官的判决责打他。体罚通常采用棍子(撒下7:14),但有时用带刺的树枝(士8:7,16),也用笞或鞭(王上12:11,14)。“蝎子鞭”是用系成硬结的皮条制成的鞭子,上面有锋利的木片或金属片。

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

四十下。见保罗的经历(林后11:24)。后来犹太人将鞭数定在39下,以免不留神地超过了应受的40下。

轻贱。过分严厉的处罚会导致怨恨,使人觉得他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超过40下就算是不公平。如果处罚在会堂里执行,鞭打的同时往往还要在证人面前诵读象申28:58,59这样的经文。

4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

从古时起,人们就习惯用牛踹谷。在今天的印度,人们经常给牲畜戴口套。踹谷经常会使牛的蹄子疼痛,而且经常会导致它们瘸腿,特别是在劳作过度的情况下。摩西的这个诫命不仅使“牛”免受残酷的待遇,也是为了灌输柔和的精神。这在异教民族中是不常见的。注意箴12:10对这一点所表露的情感。使徒保罗引用了申25:4,证明从事圣工的人应该得到一份适当和充足的工价,与其职分的神圣尊严相符(见林前9:9;提前5:18;参太10:10)。忠实的服务,无论是人的还是牲畜的,都应得到充分的认可。

5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

这种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给死者提供一个继承人(见创38:8;太22:25注释),通常被称为叔娶嫂制。由此而生的第一个儿子要成为已故兄弟的后嗣,继承他的名份和产业。拒绝履行这一职责的兄弟将受到公众的谴责。这种习俗在许多古代民族中都非常流行,但形式稍有不同。在印度某些较早期民族的后代中这种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关于这种婚姻原则的实际操作,圣经中最著名的就是摩押女子路得的例子(得1:22;2:1-4:17)。

6 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

见民27:4;得4:5。历代以来,人都非常重视家系的延续。今天的东方国家中依然如此。没有什么不幸比无后代更严重的了。

7 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

关于长老在城门口的权威,见申21:19;22:15;得4:1。假如那兄弟觉得他无法爱她,律法并没有要求他必须与寡妇结婚。但倘若他拒绝与她结婚,她就可以对他提出正式的指控。

8 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她’,

长老。是城中负责处理此案的领袖。他们无疑地完全了解他的情况,并且有权了解与此有关的进一步情况。“长老”直译为“年长的人”。他们极受尊重,权力狠大。

9 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

脱了他的鞋。直译为他的“浅帮套鞋”。犹太教的遗传指出这是右脚的鞋。这是一种侮辱之举,因为不遵从叔娶嫂制的律例(见第5节注释),被视为自私的表现(见得4:6)。将穿着鞋的脚放在财产上乃是表示人对它的蔑视或合法的所有权(诗60:8;108:9)。所以鞋子被其兄弟的寡妻脱掉乃是表示他不值得尊重,因他拒绝做当做的事。歌7:1用穿鞋的脚寓指美丽和动人。赤脚走路被看作是屈辱(撒下15:30;赛20:2,4),或谦卑的象征(出3:5;书5:15)。

在他脸上。犹太教注释家通常把这句话解释为“在他面前”往地上吐唾沫。这似乎是合理的,因为其介词不是“在……上”,而是“在……旁”或“之前”(申11:25;书10:8)。在他面前吐唾沫就是羞辱他(民12:14)。该动词在希伯来语圣经中出现三次。

都要这样待他。仅有的例外是不受叔娶嫂制约束的大祭司(利21:13,14),住在远处的兄弟,以及上了年纪的兄弟。

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

11 “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体,

出21:22讲到二人打架伤及孕妇导致流产的赔偿。在这里,男人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有些注释家认为这指的是第5-10节的寡妇抓住她丈夫的弟弟,强迫他与她结婚。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律例的意思就是禁止那妇人超过得体的限度。但上下文清楚说明,这是指两人打架,其中一人的妻子试图帮助她的丈夫。“争斗”译为“摔跤”更妥。该词在出2:13;21:22;利24:10;撒下14:6中有不同的译法。

12 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

不是由被她抓的男人执行,因为他可能已永久性残疾了。他会将向审判官提出诉讼。这条律例来自出21:24中的原则。有些犹太教注释家认为不应照字面意义理解这句话。拉比后来将这句话改为一种巨额的罚款。

13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

卖东西时用较轻的砝码,买东西被用较重的砝码。直译为“一大一小两块石头”。古希伯来人的砝码通常是用石头做的。摩8:5指出这种不诚实的做法在犹太人中并不罕见。注意箴20:23中有关两样砝码的话。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而公道的砝码是上帝所认可的(箴16:11)。先知弥迦以相似的话语表达了上帝对不公平之砝码的不悦(弥6:11)。上帝定意使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祂的子民中普及。侍奉上帝的人不会欺骗他们的同胞(见约壹4:20)。

14 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

15 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这样,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

见利19:35,36。人在做生意时总是想钱赚得容易一些。我们说诚实是最好的策略。但有些商人所遵循的策略就象丛林中张牙舞爪的野兽一样残酷。必须承认,这样的交易常常会给人带来巨大的财富,甚至很高的社会名望。但是没有诚实,人永远也不会有心灵的平安和在上帝面前无愧的良心。

16 因为行非义之事的人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17 “你要记念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亚玛力人在路上怎样待你。

这里指的是亚玛力人在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的途中与他们为敌(出17:8-16)。的确,在写《申命记》的时候,亚玛力人对以色列人已不再是一种威胁。但耶和华没有忘记他们对祂的子民所造成的伤害。

18 他们在路上遇见你,趁你疲乏困倦击杀你尽后边软弱的人,并不敬畏上帝。

击杀你尽后边。反映了他们的懦弱和残酷(见出17:8-13)。

  并不敬畏上帝。这是他作恶的原因。不关注正确的原则就没有睦邻友好的基础。

19 所以耶和华你上帝使你不被四围一切的仇敌扰乱,在耶和华你上帝赐你为业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时,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不可忘记。”

耶和华是慈爱和公义的上帝。消灭亚玛力人的命令首先是向约书亚发出的(出17:14),但是对这个恶贯满盈的民族实际的惩罚是分阶段完成的。巴拉和基甸(士5:14;6:3;7:12),扫罗和撒母耳(撒上15:1-9),以及大卫(撒上27:8,9;30:1,17),都参与了对亚玛力人判决的执行。西缅人最终完成了这项任务(代上4: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