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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03--SDA圣经注释

第三章

  提要: 1 他问是什么使他们离弃信心去依靠律法。6 因信称义的人。9 与亚伯拉罕一同蒙福。 10 他用许多理由说明这一点。

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无知的加拉太人。加拉太人接受假教师的影响说明他们无知。他们放弃因信得救的真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迷惑了你们。他们明显地被诱入歧途。保罗现在写信给他们,是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从他们所陷的明显错误中出来。他们受了影响不是出于理智,因为理智不会让他们这样做的。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以事实为依据的清醒判断。

  活画。即“公开的展示”。在保罗的时代,该词用来表示公告或通知。加拉太人不能说自己不知道福音的真理,因为保罗已经清楚地告诉他们,就好象让他们亲眼看见耶稣一样。

钉十字架。不是在他们中间钉十字架,而是把钉十字架的事向他们展现。保罗尊崇基督的十字架,以十字架作为他传道的中心(见林前1:23;林前2:1,2;林前15:3)。加拉太人已经明白基督受死的意义,就好象亲眼看见这件事一样。他们把这个牺牲看作他们称义的必要条件。现在他们又怎么能转而去接受假道,好象保罗所教导他们的纯属虚言?

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只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一点就够了。在后面的论述(加3:6-29节)中保罗进一步讨论和展开了加3:1-5节中所深刻提出的问题。如果加拉太人肯回答他在现所问的一个问题,从以下的讨论看来,这就足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你们受了圣灵。即耶稣在回到天父那里以前所应许的圣灵(约14:16,17)。圣灵是要指出人的罪,把人引向基督,带领人进入真理(约16:7-13)。加拉太信徒在生活中已经体验圣灵的引导,并目睹圣灵恩赐的展现(见林前12章,弗4:10-13)。自从他们接受了保罗所教导的基督福音以后,这一切都临到了。这些属灵恩赐的来源是非常可靠的。

  行律法。见罗3:20,加2:16注释。

  听信福音。即因听福音而来的信心(罗10:17),或凭信心所得来的信念。加拉太人曾因着信接受了耶稣所提供的救恩,接着体验了随之而来的圣灵的恩赐。他们象哥尼流(徒10:44)一样,相信自己已经听见并接受了圣灵的保证,作为上帝接纳他们信心的凭据(见林后1:22注释)。他们已接受保罗关于因信称义的教训,并且在生活中亲身地体验了。

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见第一节注释。

  靠圣灵入门。见第二节注释。基督徒的生活是属灵的经验,一开始是圣灵让人认识到自己的罪,然后祂继续引导人生走上公义的道路(约16:8)。加拉太人已经领受上帝所赐的丰富福气,以及祂在他们中间的许多凭据,但这只是开始。如果上帝刚开始实行对于他们的计划,他们就离开祂,那是很奇怪的。如果他们离开主的道,走人所设计的路,将会失去何等丰盛的福气啊!

  靠肉身成全。即犹太教实利主义的观点和靠律法的做法。

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受苦。加位太信徒象其他基督徒一样,无疑因皈依基督教而受了不少苦,尽管《使徒行传》没有记载。帖撒罗尼迦信徒曾遭受迫害(见帖前2:14)。在加4:29中保罗间接地提到基督徒为福音的缘故而受的苦。

  徒然。如果他们过去蒙圣灵引导的生活是错的,那么因此而受的一切苦也都是徒然的了。他们因相信耶稣所提供的救赎而遭受迫害。保罗真诚地希望他们所受的苦不会白受,加拉太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恢复原先的忠诚。

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赐给你们。一些解经家认为,这个人指的是保罗。保罗在他们中间的传道工作,见证了使人得救的信心和圣灵运行在他生活中的能力(5节)。同样,他们接受他的福音也是信心和圣灵运行在他们生活中的见证(2节)。如果加拉太人认真对待5节的问题,就很容易回答2-4节的问题。还有些解经家认为本节“他”指的是上帝,就是“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上帝。但如果把5节的下半部分与2节对照,可以看出作者指的是人。很明显,保罗就是上帝藉以赐下这些特别恩赐的媒介或工具。保罗的观点是:他的传道工作,以及他们的反应,都是以信心为基础的,与律法体制的条款无关。

6 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

  亚伯拉罕信上帝。这里引用创15:6的七十子译文,提到亚伯拉罕凭着信心接受圣约的应许。反对保罗的人说保罗无视摩西的著作,而他们自己则夸大其重要性。保罗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引用摩西的著作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实际上他们所抬举的亚伯拉罕的经验,正是保罗所认为所有的基督徒所应有的经验。在罗4:1-3中保罗也引用了同样的经文证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不是靠行为称义的。亚伯拉罕既是这样,他的后代也应是这样(加3:7),他属灵的子孙更应是这样(3:14,26-29节)。作为获得公义的方法,重要的一点是:信心的作用大大超过律法的作用。

  算为。或“认为”、“看作”。亚伯拉罕的信心载入他天国账簿的贷方,从而结清了账目,于是上帝把亚伯拉罕看作义人。他在天国的账册中获得这样优惠的信贷信用级别与行为毫无关系。上帝只是把它赐给亚伯拉罕。亚伯拉罕凭着信心领受,相信上帝会说到做到。他自己的努力不可能赚得这么有福气的地位(见罗4:9-13注释)。

  信心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因为律法要求完全的顺从。所以人要因信称义,就必须以行律法以外的原则为基础。被算为义意味着得到赦免,蒙上帝所悦纳。人不能做什么来争取基督所赐的义,他不能凭自己的功劳要求得到它。唯有上帝的恩典能让公义的上帝把悔改的罪人算为义。

  义。见太5:6注释。

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以信为本的。就是那些信靠基督拯救的功劳,不靠“行律法”的人(见加2:16注释)。

  亚伯拉罕的子孙。即他属灵上,而不一定是他肉身上的子孙(见26-29节)。凡和亚伯拉罕一样拥有不动摇之信心的人,都算是他属灵的继承人。他们象他那样得到公义,并可以领受应许给他的一切福气。在罗4:10,11中,保罗强调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以前,上帝就赐给他公义,而割礼则是每一个犹太人和皈依犹太教者所要行的所谓第一项法律“行为”。既然亚伯拉罕可以不靠行律法而得到公义,那么外邦人也可以这样。这就是保罗批驳犹太化倡导者论点的核心。他们主张割礼为称义的先决条件。保罗主张,犹太人和外邦人得蒙上帝悦纳的方法是一样的,他们都是因信得救的(罗3:22;10:12)。没有一个犹太人或外邦人是靠“行为”得救的。得救的唯一途径就是要信靠耶稣基督(徒4:12)。

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圣经。即旧约圣经,这里特别是指摩西的著作。

  预先看明。圣经引自创12:3。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揭示了上帝把救主差到世界(见加3:16注释),并救一切凭信心来到祂面前之人的旨意(14节)。

  称义。见罗3:20注释。

  外邦人。即“各民族”,在新约中指犹太人以外信异教的民族。新约作者用Laos(“人民”)指犹太民族。上帝让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因信称义,这对他们来说真是好消息。

  早已信福音。创12:3的应许是靠基督得救之福音的预告。报给亚伯拉罕的好消息就是:救恩的福气,也就是因信称义,将要藉着他临到所有的民族。亚伯拉罕自己并没有义;上帝把基督的义赐给他,他就凭信心领受了。所有成为义,即被称义的人,都象亚伯拉罕那样是藉着信心。过去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这是人类称义的唯一途径。

  因你。即“藉着你”。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被指定为救恩福音的保管人,要把它传给万民。此外,他的一个后裔将成为人类的救主。因而在这两个方面所有的民族都要通过亚伯拉罕领受救恩的福气。

  万国。关于在旧约时代上帝要祂选民传道给“万国”的事,见本注释卷四原文26-30页。

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以信为本的。即凭着信心寻求公义的人。

  得福。公义的福气临到先祖是因为他信上帝,而不是因为他被选为弥赛亚的祖先。凡象他那样相信的人都必象他那样蒙福。亚伯拉罕的信心使他顺从上帝(创26:5),凡拥有亚伯拉罕之信心的人也必听从上帝的声音,忠心遵守祂的诫命(见创26:5;见太7:21-27注释)。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保罗在这里指的是那些希望单单靠实行仪文律法的规条而得到公义的人。这些人与9节中“以信为本的人”相对照。

  行律法。见加2:16注释。

  咒诅。顺从摩西的律法会带来奇妙的福气(申28:1-14),不顺从则会有可怕的咒诅(申27:15-26;28:15-68)。稍微偏离律法的要求就是以招惹咒诅。律法主义最终堕落到尽力避免招惹律法咒诅的地步(见可7:3注释)。但一个人即使能避开律法的咒诅,他最多只能得到律法的义,而仍不能得到在上帝面前为义的地位。

  经上记着。根据希腊文的动词形式,下面的引文不仅记载了上帝的旨意,而且其有效性没有改变,其约束力没有解除。“经上记着”这是犹太人用来引经据典的普遍用语。

  律法书。在新约时代,犹太人一般用“律法”来指摩西的著作(见路24:44注释)。在这里可能特别指《申命记》,因《申命记》有时被称为律法书,引文来自申27:26,表现为否定形式:“凡不常照……”。保罗则用肯定形式表达:“凡以行律法为本的”。请与罗2:7对照,凡背离上帝因信得救计划的人决不可能满足律法的最小要求。他们的努力是注定要失败的。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义人必因信得生。这里引用了《哈巴谷书》2:4(见该处罗1:17注释)。保罗证明了凡靠行律法得救的人都是被咒诅的之后(加3:10),现在引用圣经证明是信心而不是律法使人称义。在哈巴谷书2:4中,这句话的意思是正直谦卑的人将凭信心前进,信靠上帝的智慧和能力,与那些“自高自大”,怀疑上帝以公义智慧待人的人形成对照(见哈2:1,4注释)。换一句话说,义人必运用信心。但保罗引用《哈巴谷书》是要证明运用信心的人,作为信心的结果将被认为是义人(见加3:6-9)。保罗宣布信心为蒙上帝悦纳的先决条件。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不本乎信。律法起作用不取决于信心,它不要求实行的人有信心。

  行这些事的人。引自利18:5。保罗现在引用律法本身的内容来告诉那些倡导犹太化而反对他的人,他只不过是肯定了律法上所说的话而已。律法要求严格遵守它的一切要求,但并不提供遵守的方法。律法不会也无法让罪人达到公义的标准。实际上所有的人都是罪人(罗3:10,23),包括那些通过律法制度追求公义的人(罗3:9)。凡律法所规定的都是行为,而行律法不能使罪人在上帝面前称义。这义的地位只有通过相信圣约的应许才能获得(加3:6,14)。

  就必因此活着。就是过公义的生活,或在上帝眼中看为义人。但实际上所有单靠律法寻求完全的人都达不到这个目的,反而招致“咒诅”(见10节注释)。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作“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基督……赎出我们。律法无法解救那些受其咒诅的人,包括一切靠律法寻求称义的人。只有通过信基督才能免除咒诅。在旧约受律法监护的时代,所有选择侍奉主的人都是通过信靠所应许的弥赛亚获得救恩。律法不是他们的救主,而只是他们“训蒙的师傅”(见24节),引他们到救主那里,帮助他们明白上天为拯救他们而设立的条款。律法本身是好的,因为它是上帝亲自制订的。然而,它完全没有能力救任何人脱离罪恶。

  咒诅。见10节注释。

  受了咒诅。我们的主亲自“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祂死在十字架上,“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以及十字架以后人所犯的罪。于是,祂把那些虽生活在“律法以下”,却凭信心仰望祂将来要提供救赎之人所受的咒诅,都归到祂自己身上。

  为我们。见赛53:4-6注释。

  经上记着。引自申21:23。犹太人常用这样的措辞引用圣经(见太2:5,路2:23等)。

  被咒诅的。这里不是指本章10节和13节上半部分所提到的咒诅。钉在木架上的罪犯——这是犹太人钉死人的方式----被认为受了上帝和世人双重的咒诅。实际上执行这种酷刑来表明公众对他所犯罪行的极端憎恶。

  挂在木头上。耶稣虽然是按照罗马的方式被钉的,犹太人及其领袖们仍认为他在上帝和他们自己眼中是被咒诅的。考虑到这一点,保罗引用申21:23来说明耶稣是死在“律法的咒诅”之下(见加3:10注释)。

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亚伯拉罕的福。即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福气。这就是圣约所应许之救恩的福,藉着耶稣基督而来(见8节,9节注释)。

  因基督耶稣。以色列人的失职使外邦人得不到上帝原定藉着祂选民的见证而让他们得到的福气(见本书卷四原文30-33页)。他们先是采纳了外邦的采教礼节,而后又在他们与外邦人之间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高墙。只有通过基督,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救恩福音的福气才会让所有的人白白地得到。

  临到外邦人。即可以让外邦人得到(见8节注释)。

  我们。保罗在这里把自己与外邦人视为一体,正如在13节中他以犹太人的身份说话一样。

  应许。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可能就是“因基督耶稣”而接受“亚伯拉罕的福”(见2,5节注释)。加拉太人已经得到了所应许的圣灵(加3:2;参约16:7-14)。因为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都可以因信接受圣灵(加3:2,3)。

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照着人的常话说。即采用处理人际民事关系的一个惯例来说明(参罗6:19)。

  文约。希腊文diatheke常在新约圣经和写在纸莎草纸上的文稿中出现,意为“遗嘱”,指单方面作出的计划或安排,对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绝,但是却不可以改变。而表示双方在平等条件下订立的合同或协定,希腊文为suntheke,这在新约中却没有出现。保罗在这里用diatheke(“人的文约”)即“遗嘱”说明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创15;加3:6-9,16-18)。上帝规定了“约”的条款,亚伯拉罕凭着信心接受并且顺从。

  已经立定了。即已被认可、确定、赞同。一个协定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更改,除非大家都同意。保罗推论:人间协定的条款都有这样的约束力,上帝难道会随便改变祂对亚伯拉罕所发的应许,就是依据人对将来之弥赛亚的信心而拯救他们(见加3:6-9,14;见加3:16;来6:17,18注释)。

  废弃。即“取消”。

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应许。这些应许包括有一个儿子作他的继承人(创15:4),拥有迦南地为业(创15:18),成为一个大国的前景(创12:2;15:5),成为弥赛亚的祖先(加3:16),以及有权利作为上帝所拣选的器皿向地上各国宣扬救恩(创12:3;加3:8,14)。这些应许在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多次向亚伯拉罕重述(见创12:1-4,7;13:15,16;15:4,5,13-18;17:1-8,16-21;18:10;22:17,18)。

  众子孙,指着许多人。即所有亚伯拉罕的子孙。

  你那一个子孙。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的目的就是弥赛亚的降临和人类的得救,所有其他的应许都是附属于这一点的。如果选民愿意与上帝合作,就有很大的福气为他们存留(见本书卷四原文26-30页),但不幸他们没有这样作(同上30-33页)。于是他们丧失了作为上帝拯救世人之工具的职能。但上帝为他们的失败作了安排。及至时候满足,弥赛亚就作为亚伯罕的子孙来到世上(见本书卷四原文32页)。

  后裔的应许在字面上原指以撒( 见上面“应许”一条下所提经文;加4:22,23)。但使徒保罗这里在圣灵的感动下指出,这个应许在表面的含义之下还有更深的真理(见申18:15注释)。这个应许在以撒身上得到第一次部分的应验,但最后要完全应验在基督身上。保罗在这里宣称,从特殊的意义上来讲,基督就是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子孙”,当然也不排除亚伯拉罕经由以撒所衍生的肉身上的子孙(见加4:23)或经由基督而产生的属灵上的子孙(见加3:29)。所以这个应许在基督身上得到了最高的完全的应验,当然也不排除指其他人。

17 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所立的约。保罗在这里暗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保证,即圣约中有关一个“子孙”的应许一定会应验(见创15:13,16;22:15-17;加3:16;来6:13-18注释)。

  四百三十年。见《SDA圣经注释》卷一184页。这段时间是从蒙召亚伯拉罕起直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后立国为止(见创12:3,4;见出12:40注释)。这是一段旅居异地的时期,先是在迦南,后是在埃及,从应许希伯来人立国到他们在应许之地定居建国,应许实现为止。保罗在这里特别注意的是,这段时期开始时圣约的应许和这段时期结束时律法的颁布。以色列人要在这律法之下成为神权国家,直到主钉十字架(见《历代愿望》751,753页)。

  律法。指的是西奈山所颁布的全部律法体系,以色列人要在这律法之下成为神权国家。这律法包括上帝亲口宣布的道德律法和藉着摩西颁布的仪文律法。

  不能……废掉。见本章15节注释。

  叫应许归于虚空。上帝在西奈山颁布的律法体系(见本书第4页;见加2:16注释)不能代替或在任何方面改变圣约的条款(见加3:15注释)。 尤其是“律法”并没有提供得救的新方法,也没有确立靠行为称义的体系来代替或对抗因信靠将来的弥赛亚而称义的应许(加3:6-8,14节)。所以,从西奈山到钉十字架,人都是因信得救的。关于律法与圣约的关系,见19节注释。

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承受产业。即圣约的应许(见16节注释)。从物质上讲,是指迦南地;从种族上讲,是指以色列人作为上帝选民的地位;从属灵上讲,是指因弥赛亚而来的救恩福气。虽然头两个方面的基础是圣约的应许而不是律法,但保罗在这里特别是指因信基督而来的救恩“产业”。换一句话说,上帝赐予产业和他们承受产业都是凭着他们对于圣约应许的信心,而不是他们答应遵行律法体系的条款(见出19:5,8注释)。

  律法。(见罗2:12,加2:16注释)。

  不本乎应许。即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中包含的应许(见16,17节注释)。

  凭着应许。这里讲得很清楚,承受产业是凭着应许,而不是凭着律法。亚伯拉罕所靠的,只是上帝的应许。他肉身的子孙凭着这个应许成为上帝的选民,得到迦南地为业。的确,只要他们遵行律法,他们就继续拥有这个地位和迦南地。但他们的继承权并不是赚来的。他们的权利是凭着相信应许而得来的。他们能否继续拥有这个权利在于他们是否遵行“律法”所表达的上帝旨意(见本书卷四原文34页)。因而这是有关今生得救的产业(见来5:9注释)以及在天上的迦南圣徒永远的产业。

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有人把这段话和保罗由此一直到25节所阐述的整段推论误解为旧约圣经颁布的一切律法都在髑髅地废止了。由这种解释而产生了一种观点,即在基督教时代以前的人是靠守律法得救的,而在基督教时代则是因信靠恩得救的。但这种观点与整本圣经有予盾。从亚当起,上帝只有一种救人的方法,就是藉着信靠我们主的牺牲。在各世代中都有救恩的福音传给人类(见来4:2)。保罗在别处曾断然否定了一些人可能误会他的著作而草率得出的看法:即恩典和福音把律法废除了。“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

  因此,保罗在加3:19-25节中的任何教训,显然都得不出基督教以前靠律法得救,而基督教时代靠恩典得救的教义。我们若记住以下两点,他所真正教导的是什么就清楚了。第一,在一切犹太人和接受犹太教观点的人看来,如在受犹太化教师所影响的加拉太人看来,上帝为祂选民所显示之宗教的开端和核心是西奈山的一系列事件。上帝在西奈山正式召他们归己,让他们成为特殊的民族,即他的圣民。西奈山最初经验的明显标志就是向以色列人颁布伟大的道德法典,永远作为他们生活的准则。再加上:1)民事法律,这是道德法律对犹太国家的解释和应用。2)某些预表基督伟大牺牲之象征性献祭礼节的条例。上帝在西奈山告诉以色列人:如果他们肯顺从祂的一切律法,他们就得享地上美好的食物,永远作祂的子民。他们误以为靠自己能够顺从,所以他们凭自己的努力遵守这些律法,希望藉此蒙上帝悦纳,承受永远的产业。

  如果我们能正确地理解19-25节,第二点必须记住的是:保罗已经告诉加拉太人:在西奈山以前很久,亚伯拉罕已经单凭着相信上帝的应许承受了产业。为了再次说明他这封书信的大前提,保罗已特地指出,救恩只有凭着信心才能得到,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变他承受产业的条款。保罗用以下的话总结他的推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18节)。

  对于一切倾向犹太教观点的人来说,保罗的这个结论似乎取消了西奈山的威严场面的意义和重要性——就是那伟大的法典,以及上帝所说他们若肯顺从律法就必享用地上美物的话。换一句话说,保罗的读者马上会问:“律法是为什么而有的呢?”

  添上的。意思是“放在一起的”、“附加的”。既然亚伯拉罕的约可以带来救恩,为什么还要“添上”律法呢?是因为“过犯”。在西奈山以前,上帝伟大的律法早已存在,只不过在西奈山上具体地颁布了道德律法,写在两块石版上,而其他律法则写在“律法书”中。但在西奈山以前的世代中,敬畏上帝的先祖们十分明显有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中,从而明白上帝崇高的道德标准(见创17:9;18:19;26:5)。他们也拥有祭祀律法的雏形。在埃及地长期为奴的黑暗时代,他们生活在最黑暗的异教和最堕落的败坏风气之中,差不多忘记了上帝道德的标准,甚至最起码的献祭知识。人到了这种地步,就感觉不到罪了,因为我们是凭着“律法”才知道何为罪的。正如保罗在另一处所说:“非因律法,我们就不知何为罪”(罗7:7)。

  当上帝把以色列人从埃及的黑暗和败坏中领出来后,祂与他们第一次接触时就颁布道德的律法作为祂政权的原则,并颁布仪文律法向以色列人提供了献祭礼节的模式,使他们充分认识主所应许的牺牲。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13)。只有清清楚楚地把上帝的道德律法彰显出来,那些不幸迎合了埃及人世俗观念的以色列人才能认识到自己是罪人,需要救恩。也只有非常详细地颁布仪文律法,才能使以色列人看出上帝为救他们离罪而设计的方法。请与出2:15对照。

  等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直到基督来到(见16,24节注释)。

  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出埃及记》没有提到在西奈山有天使在场。据申33:2记载,在颁布律法时有“万万圣者”在场。在七十子译本中该节经文最后一句为“在祂的右边是祂的使者”(参诗68:17)。司提反(徒7:53)和保罗(来2:2)都讲到有天使参予摩西律法的颁布(参《先祖与先知》347页)。

  中保。即“仲裁人”、“中间人”,他在双方之间调停意见或利益的分歧,使他们订立协定。在20节中保罗清楚地说明,在颁布仪文律法时设立中间人的意图。仪文律法和民法既是通过一位中间人即摩西颁布的(见出20:19;21:1),所以是间接地来自上帝,而圣约及其应许是上帝直接赐给亚伯拉罕的,不经过任何中间人。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即中保不代表单方。调停工作涉及双方或多方,中间人代表的是双方的利益。以色列人在领受旧约和连带的一系列法律时是与摩西进行交涉的。

  上帝却是一位。这句话与上下文的关系尚不清楚。解经家和其他人提出了250多种的解释。上下文排除了它是申6:4“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的重述的可能性,暗示保罗在这里指的是加3:18中提到的约的应许。全章讨论的是因信约的应许得救和靠行律法得救的区别。20节中的“但”字暗示把19与20节中的律法与18节中约的应许进行对照。约的应许不是“添上”的,而是上帝亲自所赐的。所以第20节可以这样解释:“有中保则表示是双方的协定,而约则是单方面的——它是由上帝来决定,不需要中保。”旧约(见赛16:60注释)采用上帝与祂选民订立合同的形式,由摩西担任中间人(见出19:3-8;20:19-21;21:1;24:3-8;见加3:15,19注释),而永远的新约则是上帝以应许的形式向亚伯拉罕允诺的。旧约是一个协定,要百姓顺从,而新约则只须凭着信心接受应许,顺从成了自然的结果(创26:5)。

21 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律法表面上与约不相容,甚至看来要用靠行为得救来取代因信得救的应许。

  断乎不是。决不要这样想!决不是这样的。“律法”和“应许”都是从上帝而来的。祂决不会否定祂因信基督得救的无条件应许(见来6:17-20)!若是这样,就是否定了祂作为上帝的信实性,说明祂是前后不一和靠不住的。

  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的目的从来就不是赐人公义和永生(见19节注释)。只有通过基督,人才能获得公义,在今生有更丰盛的生命,在来世有永生。(路18:30)

  义就诚然。如果靠“行律法”能够获得义(见加2:16注释),约的应许就是多余的了。对于属肉体的心,靠行为称义的方法要比上帝因信称义的计划容易接受得多。在人肉眼看来,做一些事情来赚得公义要比单凭信心接受一种恩赐更合理一些。白白地接受公义就等于承认无法靠自己的功劳来获得它。接受施舍,不论是物质方面还是属灵方面,都会伤害人属肉体的骄傲。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圣经。这里的观点显然来自诗14:1-3。

  都圈在罪里。包括外邦人和靠行律法救自己的犹太人(加2:15,17;见罗3:9,22注释)。

  所应许的因信。即因信得救的约的应许(见6-9节,14节注释)

  因耶稣基督。即在耶稣里(见加1:12注释)。

  归给那信的人。换句话说,就是不给那些把实行仪文律法的要求作为得救方法的人。

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这信还未来以先。就是上帝让人单单因信得救的奥秘,清楚地显示在我们主的道成肉身、完美生活、代人受死和光荣复活以前(提前3:16;见约1:17;加3:14,19注释;参路16:16注释)。请注意加3:23,25中强调的时间。

  被看守。即不让逃掉。

  在律法之下。即在律法体系之下(见加2:16注释)。“在律法之下”,在这里指处于其司法管辖之下,而不是指被定罪(见罗6:14注释)。

  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真道”即“信”,见上面“在信还未来到以先”的注释。旧约时代的信是以基督第一次降世为对象的(见罗16:25,26;来1:1,2)。在主道成肉身以前,将来之救赎主的应许要求人相信上帝会实现祂的诺言。耶稣一来,信心就变成了事实。

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律法。指整个律法体系,包括道德律法,仪文律法和民法(见加2:16)。

  训蒙的师傅。希腊文是Paidagogos,指孩子的“监护人”或孩子的“引导人”,而不是指“教师”。在希腊的家庭中,这样的人是孩子的监管人和伴侣。他伴随他们上学,保护他们免受伤害,不让他们淘气,并且有权管教他们。在希腊的画作中,他的手里往往拿一根棍子。如果他有能力,还可以帮助孩子们准备功课。

  “训蒙的师傅”的比喻用得很恰当(见19节注释)。在旧约时代,律法充担选民的监护人和管理人,它象“训蒙的师傅”那样,负责他们的道德训练。

  到基督那里。根据上下文,这里的意思是“直到基督来到”(见19,23节)。据19节“律法是……添上的(添在约上),等候那……子孙(基督,见16节)来到”(见该处注释)。换句话说,以色列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23节)直到上帝那因信得救的方法随着基督的来临“显明”出来。

  保罗在这里特别是指预表基督的仪文制度(见加2:16;3:19注释),也是指道德律法,由上帝所制订,引人归向基督。因为律法使人认识到自己的罪,需要得到洁净。

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但这信既然来到。保罗在这里讲的是单单因信基督而得救的方法。

  不在师傅的手下了。请注意在23和25节中所强调的时间用语“以先”、“既然”、“就不在”等。

  在师傅的手下。指在律法之下(23节,参24节)。有人把这节解释为“被律法定罪”。当然,这个词组字面上可以这样解释,但不符合上下文,不是保罗所表达的意思。“师傅”的作用不是定罪,而是行使管辖权,进行看守和保护(见24节注释)。保罗所讲论的不是因违法而导致的定罪,而是是否可能靠守律法获得公义(见本章1-3,7,11,14,21节,见罗6:14注释)。

我们要记住保罗所用的是比喻,不可以从字面上解释。保罗所强调的重点是:在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17节)所发生重大事件的意义。上帝正式向以色列民颁布祂的道德律法,并通过摩西赐给他们民法和有关宗教礼节的法律。西奈山以前的圣人们在一定的程度上有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里,并至少知道仪文律法的基本原理。当上帝把以色列人从埃及的奴役中召出来时,祂明确地颁布了这些律法,使他们根据十诫认识到罪的邪恶性质,并根据仪文律法认识到上帝救他们离罪的方法(见19节注释)。这些有关犹太制度的独特律法,不断地展示人类堕落的状况以及上帝赦免人的计划。这些律法把人包围起来,或者说“看守”(23节)起来,直到属灵上得救的日子。保罗用比喻描述基督降临以前的上帝儿女是“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到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加4:2)。“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4-5)。

那么,作为我们“训蒙的师傅”的“律法”,在基督来时与上帝的儿女有什么关系呢?仪文的律法根据上帝的限令废止了,因为基督的牺牲代替了动物的牺牲,因而有关这些祭牲的律法也就结束了。由于以色列已亡国,属灵的以色列人取而代之,民法也失去了其意义。至于十诫的道德律法,它不再展示在两块石版上与人分开。那些在基督里“因信称义”(加3:24)的人在基督耶稣里成为新造的人(林后5:17),有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中(来8:10)。于是“律法的义(或“要求”)”就“成就”在他们身上(罗8:4)。保罗恰当地运用这个比喻说明我们不再“在师傅手下”。很难理解有人说保罗在这里宣布上帝十诫的道德律法已经废除了。只要上帝的儿女有新的心,就有上帝的律法刻在上面。

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

  你们。指犹太人和外邦人(见28节)。

  因信。见罗1:5,17;加3:11注释。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律法”得救的(见加2:16注释)。

  上帝的儿子。经过“重生”在天上和地上成为上帝家的成员(见太5:9;约1:12,13;3:3,5;罗8:15,16;9:8,26;弗3:15;约壹3:1,2注释)。

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受洗归入基督。见太3:6;罗6:3,4注释。

  披戴基督。见罗13:14注释;参太22:11注释。“披戴”指的是“穿衣服”。“披戴基督”就是采用祂的原则,效法祂的榜样,接受祂的引导,变得象祂(见林后5:17注释)。希腊作者讲到要“披戴”柏拉图,苏格拉底等,指的是以他们为导师,实行他们的教训。见加5:22,23注释。“披戴基督”意味着脱去自我和旧的本性。

28 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不分犹太人,希腊人。 即不分犹太人和外邦人(见罗1:16注释)。基督教让民族和国籍的作用服从于“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原则(徒17:26)。但保罗这里讲的是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见徒10:34注释;参太20:15注释)。在基督的国里,大家都穿上同一件基督的义袍,这是他们因信耶稣基督而得到的。但是保罗时代犹太化的基督徒把这个看法当作异端。他们坚持进入基督教会的唯一途径就是犹太化。外邦人必须先行割礼(成为犹太人的一份子),才能加入基督教团体。

  自主的,为奴的。在上帝看来,奴隶和自由人的灵魂并没有什么区别。奴隶和自由人得救的条件是一样的。他们都可以因信耶稣而得救。只有基督教消除种族、国籍和社会地位的区别。不过保罗在这里不是讨论奴隶制本身。

  或男或女。在古代社会里,妇女一般被看得连奴隶都不如,因此地位要比男人低多了。异教的哲学家甚至辩论女人有没有灵魂。在一些异教国家里,父亲或丈夫有权把家中的妇女处死。妇女上升到与男人平等的地位是基督教教训和实践的直接结果。不过保罗在这里想到的是妇女在上帝面前是罪人需要救恩的状况。

  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只要实行爱上帝爱同胞的圣诫,人就会在他们的天父里同心合一,彼此相连(见太22:36-40注释)

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亚伯拉罕的后裔。从特殊的意义上讲,基督作为亚伯拉罕的一个子孙,继承了圣约的应许(见16节注释)。我们通过受洗成为基督的亲人,藉着祂得到分享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的权利(7-9节)。关于犹太人所认为肉身上为亚伯拉罕后裔的重要性,见太3:9和罗9:4注释。

  应许。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单单凭信心,而不靠“行律法”称犹太人和外邦人为义(见8,14,16节注释)。

  承受产业。基督徒作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和基督同作后嗣”(罗8:17)。作为上帝的儿子,基督承受了天国的尊荣,凡相信祂的人也能够获得宇宙中尊贵的地位。要不是道成肉身,受造的人不可能得到这个地位(约1:1,14)。通过道成肉身,神性和人性用牢不可破的纽带连接在一起(《历代愿望》22,26,27页)。凡效法亚伯拉罕信心崇高榜样的人,必与他一同承受圣约的应许,并进入他凭着信心仰望的“那座有根基的城”(来11:10)。见加3:9,14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