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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09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

  

1.一切的谎言。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5

  “在他们口中察不出谎言来;他们是没有瑕疵的。”启14:5

2.彼此说谎。

  “不要彼此说谎;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西3:9

3.故意夸张。

  “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5:37

4.造谣,传谣。

5.论断批评他人。

6.诽谤。

7.背后说人的。

  “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罗1:30

  在任何事上说谎,以及一切欺骗邻舍的企图或动机,都包括在这一条诫命之内。虚慌的本质就是存心欺骗人。眼之一眨,手之一动,或脸上的表情,都同说话撒谎的行为一样。一切故意夸大其辞,或暗讽示意,只要图谋造成错误或予人以夸大印象的,都是虚慌,即或说的是事实,而所用的方式却足以令人发生误会,这也是谎言。这条诫命禁止人用污蔑诽谤,恶意猜度,或散布谎言来损害他人的名誉。就是故意隐匿真情,使他人因而受害,也是违反第九条诫命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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