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 章
提要:1 不可违背诺言。3 年幼女子许愿的例外。6 妻子许愿的例外。9 寡妇或被休之妇人许愿的例外。
1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各支派的首领。民1:4,16;7:2等也是指这批人。有各种称呼:“你们支派中所有的首领和长老”(申5:23),“以色列的全会众”(书18:1;22:12),“以色列民的首领”(士20:2),“以色列众人”(撒上7:5),“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代上28:1),“以色列的长老、各支派的首领、并以色列的族长”(代下5:2)和“首领和长老”(拉10:8)。
2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许愿。向上帝奉献的许愿或起誓:个人服务的承诺,如雅各在伯特利许的愿(创28:20;31:13),哈拿奉献儿子(撒上1:11),耶弗他关于他女儿的誓言(士11:30,39)。
约束。表示一种义务,如禁忌酒和食物等(见撒上14:24;诗132:3;徒23:21)。该希伯来词的动词形式常用来表示“捆绑”,“限制”和“驾驭”。
不可食言。直译为“不可解除他的誓言”,意思是“松开”,“解除义务”,“使……合法”,“亵渎”。不履行对上帝的庄严承诺,就是忘恩负义和犯疏忽的罪(申23:21;传5:4;太5:33)。不许愿要比许愿而不履行要好(传5:2-5)。
3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未婚的女子被视为受她父亲的约束,未经父亲的指导和赞同就不能随意计划和决定。这里没有提到老处女。
4 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向她默默不言。直译为“沉默”或“没有异议”。
她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当父亲听到女儿所许愿时,若没有提出异议,他就无权废除该她誓言的任何一部分。
5 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听见的日子。就是听见的时候。
她父亲不应承。许愿或发誓须经父亲同意。如果父亲得知女儿许愿却不表态,他的沉默就视为同意。但如果父亲提出了异议,这个少女就不受她所许之愿的约束了。她也不必予以履行。
6 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若出了嫁。就是如果她结婚了。这也适合于已订婚但仍住在父家的女子,因为未婚夫对未婚妻是拥有权利的。比如她若犯了奸淫,就要用石头打死,如同已婚一样。她和她的一切财产都被视为属于她未婚夫的(申22:23,24;又见太1:19,20)。
有愿在身。所许的愿可能是在她订婚以前,经过她父亲的同意。现在她已订婚,在法律上受未婚夫的管束。他可以要求她放弃所许的愿。
7 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8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参第5节。这条原则也适用于在父家的女子。这里用于已许配丈夫的妻子。
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寡妇和离婚的妇女都有权许愿和还愿。但回到父家并受其保护的寡妇或离婚的妇女将重新受父亲的管束。“被休”的原文直译为“被赶出去”。这里预先设定了申24:1的规则。
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11 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如果她的愿是在她丈夫活着的时候,或在她离婚以前许下的,丈夫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她就必须还愿。婚姻状况的改变并不影响以前所许之愿的约束力。
12 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 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寡妇或离婚的妇女不必履行她的丈夫以前所废除的愿。
13 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他完全明白妻子在做什么,却保持沉默,那就是确认了她所许的愿。
15 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责任全是他的;她是自由的。关于因此而产生的罪责,以及赎愆的仪式,见利5:4-10。
16 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