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研究五
罗4:1-15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一个实例
生命、公义、继承——上帝的恩赐
前几课阐述的道理,我们因有人以为因信称义的道理是要贬抑律法,而感到惊奇。从表面判断义胜过律法,唯一的危险是不明白这事。它在心中坚固律法,义就是律法体现在基督的身上,这义放在人的里面,因此律法就体现在人的身上了。
第三章讲述因信称义的道理。在第四章以亚伯拉罕为例讲明这道理,亚伯拉罕只要有义,他就能因那义夸口。但真正的事实是,他毫无可夸之处。他单单因信称义,4:1-3,如果一个人能作一件事,得到上天的嘉许,他可以以此夸口。林前1:27-29;耶9-23:24
人若能行义,那么当上帝赐下奖赏时,那人只能得他该得的工价。但永生是“上帝的恩典”。永生是义的奖赏,它既是上帝的恩典,也只能是上帝的恩典,因为义是上帝的恩典,4节。
亚伯拉罕的信算为义,5节。赦罪不只是记录册上的处理——将过去的记录涂沫。它对本人有着重要的关系。它不是一时的行为。上帝赐下义,除去罪,将义留下,使人的内心有彻底的改变。
没有人能行任何事在审判之时得以片刻站立得住。无论他是自称为基督徒的、或是无神论者,在这一点上都没有区别。信基督的人没有一个敢于以任何一天的行为面对审判,要求按着行为得工价,在审判时以行为冒险。6-8节描写在行为以外蒙上帝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当他为主做工时,主不以那工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亚伯拉罕是因信算为义,后受了割礼的记号,9-11。那些高声宣扬自己信仰的,不应该停留在此,而是要按亚伯拉罕未受割礼的行踪去行,12节。在犹太时期有这样的观念,就是上帝使众民有区别。但上帝从来没有偏待人。犹太人的偏见行为和自以为义,致使他们远避外邦人。他们原是要作世上的光,地上的盐。但他们拒绝了,不做这工作,成为失了味的盐,自己需要盐的调和。要留存的就必须全团被盐渗透。同样的道理适用于现今。
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只有一个,虽然它被多次重复提到。这应许就是藉着他,世上的万族都要得福,他和他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13节;创12:1-3。福音使人得见承受的产业。它从死亡中得来拯救、带来生命、赐下生命。包括居住之处。因着福音所包括的一切,我们可以说,它赐人永远的产业。众圣徒传下的教义是因信称义的教义,我们在传讲众使徒的交业时,如果没有传讲因信称义,我们就不是在传讲福音。现今应许汇中的产业与应许给列祖的是相同的(彼后3:4;徒7:5),它与今世无关。
承受产业不是通过律法,而是藉着因信称义。它将只为那些义人,也就是顺从律法的人存留。然而“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14节。
我们不但不能靠自己的努力承受产业,试图这样反而会致使自己更加远离这产业;“因主律法是惹动愤怒的”,15节。如果是按这行为承受产业,就不是按应许承受产业。然而这产业要让义人承受,且义就是顺从律法,换句话说,我们对律法的完全顺从,并不是出于自己,3:21,这似乎是矛盾的。
全部福音与人的情理相反;它无限地超乎情理之上。然而在上帝它是合乎情理的。基督自己应许那要承受的产业,这应许是真实的,阿门的,他将赐下的不单单是那将要承受的产业,而且赐下义,好叫人得着产业。这样,生命,公义,和那将要承受的产业都是上帝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