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上帝的义
“你们要先求他的国和他的义,这些东西都要加给你们了。”(太6:33)
耶稣说,上帝的义乃是今生要寻求的一件事。与之相比,饮食和衣服都是次要的问题。当然,上帝会供应这些,所以不必为吃什么喝什么穿什么忧虑苦恼;而应该把寻求上帝的国和祂的义当作人生的唯一目标。
在林前1:30中,我们得知上帝使基督成为了我们的公义(注:在英文圣经中,“义”和“公义”是同一个词“righteousness”,也是“因信称义the righteousness of the faith”的义,因此,在下文中,当您读到引用经文中有“公义”的地方,都当译为“义”。),也成了我们的智慧,既然基督是上帝的智慧,并且上帝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住在祂里面,所以显而易见,祂所成为的我们的义就是上帝的义。让我们来看看这义是什么。
在诗篇119:172节中,诗篇作者这样称呼主:“愿我的舌头歌唱你的话,因你一切的诫命尽都是义!(all thy commandments are righteousness)根据KJV直译”诫命是义的,不仅仅在理论上,而且它们是上帝的义。证据如下:
“你们要向天举目,观看下地;因为天必象烟云消散,地必如衣服渐渐旧了;其上的居民也要如此死亡。惟有我的救恩永远长存;我的义也不废掉。知道义、将我律法存在心中的民,要听我言!不要怕人的辱骂,也不要因人的毁谤惊惶。”(赛51:6,7kjv直译)
由此我们学到什么呢?那些知道上帝的义的人就是那些心中有祂律法的人,所以上帝的律法就是上帝的义。
这可以再次证明如下:“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一5:17)“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罪就是违背律法,而罪也是不义;所以罪就等于不义。但是如果不义就是违背律法,义就必是顺从律法了。或者将这一命题用数学的形式来表达就是:
不义=罪。(约一5:17)违背律法=罪。(约一3:4)
所以,根据公理,两者都等于同一件事,那么这两者就彼此相等,我们就可得到:不义=违背律法……这是一个否定的等式。同样的事用肯定的术语来说就是:义=顺从律法。
那么为什么顺从律法就是义,违背就是罪呢?使徒保罗告诉我们说,就是那说“不可起贪心”的律法,使他知道何为罪。罗7:7。因此,十诫的律法乃是上帝之义的量度。既然它是上帝的律法并且是义,那么它就必是上帝的义了——确实再没有别的义。
既然律法是上帝的义——祂品格的副本——那么就容易明白敬畏上帝并守祂的诫命乃是人的全部本分。(传12:13)但愿没有一个人以为,如果限于十诫,那么自己的本分就被限定了,因为它们“极其宽广”,“律法是属乎灵的”,律法所包含的内容远超过普通的读者所能看透的。“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上帝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上帝的律法极其宽广,只有那些常常祷告默想它的人才能认识到它的宽度。几节经文就足以把它的宽度向我们显明几分。
在山上宝训中,基督说过:“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缘无故地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主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27,28节)
这并不意味着“不可杀人”和“不可奸淫”的诫命是不完全的,也不是说上帝现在对基督徒比对被称为犹太人的祂从前的百姓要求一种更高程度的道德标准。祂对所有时代的所有人要求都是一样的。救主只是解释了这些诫命,说明了它们的属灵性质。对于法利赛人没有说出口的控告,即控告祂忽视并破坏了道德律法,祂的回答是:祂来是要坚定律法,而且律法是不能被废掉的,然后祂就以一种令他们认识到他们对律法的无知并在违背律法的方式,详细讲解了律法的真正意思。祂说明,甚至就连看一眼或想一下都可能违背律法,而且律法确实是连人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耶稣这样做并没有启示一种新的真理,而只是给旧的真理带来了亮光并将之解开了。当祂在西乃山宣布律法时,和祂在犹大的山上详细讲解律法时,律法的意义都是一样的。那时,祂曾用震动地的音调说:“不可杀人,”祂的意思是说:“你心里不可怀藏怒气;你不可任凭自己沉溺于妒忌,纷争,或任何能和谋杀沾上边儿的事。”这一切并且不止这一切都包含在“不可杀人”这句话里了。旧约圣经的灵感之言教导的就是这样,因为所罗门说明了律法既对付看得见的事也对付看不见的事,他写道:
“这些事都已听见了,总意就是:敬畏上帝,谨守祂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因为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14)
论点是这个:每一件隐藏的事都要受审判;上帝的律法正是审判的标准——它决定每一行为的品质是善还是恶;所以,上帝的律法既在行为上也在思想上禁止一切的邪恶。所以全部问题的结论就是,上帝的诫命包含人的全部本分。
拿第一条诫命来说,“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使徒告诉我们,有些人“他们的神就是自己的肚腹。”(腓3:19)但是暴饮暴食和放纵就是自杀,所以我们发现第一条诫命贯穿到了第六条诫命。然而,这还不是全部,因为他还告诉我们,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3:5)违背第十条诫命就违背了第一条和第二条诫命。换句话说,第十条诫命和第一条诫命是一致的,我们发现十诫乃是一个循环,有一个与宇宙一样伟大的圆周,其中包含着每一受造物的道德本分。简言之,十诫乃是上帝之义的量器,祂住在永恒中。
既然这样,“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2:13)这句话的正确性就是显而易见的了。称义意味着使人成为义,或者说表明一个人是义的。显然,完全顺从一种完全公义的律法,就会使一个人成为义人。上帝的计划是,祂所有的受造物都应该这样顺从律法,这样,律法本是要叫人活的。(罗7:10)
但是对于一个要被判定为“行律法的人”来说,他就必须在一生中的每一时刻都完全充分地遵守了律法。如果他作的有一点点的不足,就不能说他是行了律法。如果他只是部分地行了律法,那么他就不能是一个行律法的人了。所以,可悲的事实是,在所有的人类中,没有一个人是行律法的,因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罗3:9-12)律法是对其范围内的所有人讲的,在全世界中,没有一个人能开口说自己可以免于有罪的控告。各人的口都被塞住了,全世界在上帝面前都是有罪的(19节),“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23节)。
所以,虽然“乃是行律法的称义”,但是显而易见“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节)律法既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就不能称一个罪人为义。换句话说,公义的律法不能宣布一个违背它的人是无罪的。一种会称恶人为义的律法将是一种邪恶的律法。但是不能因为律法无法称罪人为义就该斥责它。正相反,由于那个缘故,律法应该受赞美。律法不会宣布罪人为义——当人们已经违背了律法时,它不会说人们遵守了律法——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律法是良善的。人们会赞许世上廉洁的法官,一个不能被贿赂并且不会宣布一个有罪的人为无罪的法官。确实,他们应该使上帝的律法为大为尊,上帝的律法是不会作假见证的。上帝的律法乃是公义的完全,所以它不得不宣布这个可悲的事实,亚当的族类没有一个人满足了它的要求。
此外,事实上,行律法只是人类的本分,这说明当人行的有一点欠缺时,他都永远无法弥补。律法每一细则的要求都如此宽广——全部律法都如此属灵——以致天使所能作的都只是顺从。是的,不仅如此,律法乃是上帝的义——祂品格的一个副本——既然祂的品格无法与它的实况不同,所以自然就连上帝自己也无法比祂律法所要求的良善的量度更好。祂不能比祂自己更好,而律法宣布的就是祂的实况。一个人就算只在一条训诫上失败了,又怎么能希望加添额外的良善足以弥补那完全的量度呢?试图这样做的人是在自己面前摆上了不可能办到的任务——要比上帝所要求的更好,甚至要比上帝自己还好。
但是,人类不只在一条诫命上失败了。人们在每一条诫命上都有了亏欠。“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不仅如此,而且对堕落的人类来说,以其变弱了的能力,甚至连一件达到那完全标准的事都不可能做到。这个命题不需进一步证明,只要重述一下这个事实就行了:律法乃是上帝之义的量度。“声称他们生活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一直是或者说可以是良善的,几乎就象主亲自作的一样”——再也没有比这更自以为是的断言了。每个人必须赞同诗篇作者所说的:“我的好处[良善]不在你以外。”诗16:2。
圣经中的坦率直言包含了这一事实。基督“用不着谁见证人怎样,因他知道人心里所存的”(约2:25),祂说过:“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奸淫、凶杀、偷盗、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可7:21-23)换句话说,做错比做对容易,人出于本性自然做的事都是邪恶的。恶住在人里面,是人的一部分。所以,使徒说:“原来体贴肉体的[世俗的,本性的心思],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罗8:7,8)又说:“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意做的。”(加5:17)既然罪恶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从有罪的祖先们一辈辈遗传给每个人,非常显然,与上帝无瑕无疵的义袍相比,从人而来的义不论怎样都只能象“污秽的衣服”(赛64:6)。
从一颗有罪的心里不可能生发出好行为,救主以这种方式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凡树木看果子,就可以认出他来。人不是从荆棘上摘无花果,也不是从蒺藜里摘葡萄。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6:44,45)就是说,一个人要先成为善的,才能行善。所以,一个有罪的人所作的事对于使他成为义人没有任何效果,反而正相反,既是来自于一颗罪恶的心,他所做的事就是邪恶的,所以只能增加他罪恶的总量。从一颗罪恶的心只能生出恶来,而恶恶相乘不能等于一个善行;所以,对一个罪恶的人来说,以为靠自己的努力可以成为义人是没有用的。他必须先成为义人,才能行善,行善即是所要求于他的,也是他想要去行的。
因此,事情就是这样:1、上帝的律法就是完全的义,而每一个要进入天国的人都需要完全遵从上帝的律法。2、但是律法一点儿也不能把义赐给任何一个人,因为所有人都是罪人,没有能力遵从律法的要求。一个人不管多么殷勤多么热心地工作,他所能作的也没有一样能满足律法所有的要求。律法的要求太高了,他达不到;他无法靠律法得到义。“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成为义的]。”多么悲惨的状况啊!我们必须拥有律法的义,否则我们就不能进入天国,可是律法一点儿义也给不了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即使我们付出最恒切最充满活力的努力,也生不出一点儿圣洁,而人非圣洁不能见主的面。
那么,谁还能得救呢?那么,还能有义人这回事吗?是的,因为圣经常常提到义人。经上说到罗得是“那义人。”经上说:“你们要论义人说:他必享福乐,因为要吃自己行为所结的果子”(赛3:10),这就表明必有义人要得奖赏,而且经上明说最终必有一班公义的民:“当那日,在犹大地人必唱这歌:我们有坚固的城。耶和华要将救恩定为城墙,为外郭。敞开城门,使守信的[遵守真理的]义民得以进入。”(赛26:1,2)大卫说:“你的律法就是真理(thy law is the truth KJV直译)。”(诗119:142)上帝的律法不仅是真理,而且是所有真理的总结;所以,遵守真理的民必是遵守上帝律法的民。这种人必是行祂旨意的人,他们都要进入天国。太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