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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05--SDA圣经注释

第 五 章

提要:1 人因隐瞒他所知之事而犯罪,2 因摸不洁之物而犯罪,4 或因起誓而犯罪。6 献羊为赎愆祭,7 以鸟为赎愆祭,11 以细面为赎愆祭。14 因渎圣而献的赎愆祭,17 因无知之罪而献的赎愆祭。

1 “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或作: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

  若有人。在希伯来语圣经中,第1-13节是与第4章连在一起的,显然因为它们涉及相同的主题,那就是赎罪祭。但它们的性质略有不同,是介乎赎罪祭和赎愆祭的情形,兼有两者的特性和称呼。

  发誓的声音。或“公开发誓”。背景在法庭,召集证人前来作证。拒绝作证就算有罪。有时作证是令人不快、我们想要避免的义务,但非得履行不可。

  在讲述事实时,我们不可主观猜测他人的动机,从而论断我们的弟兄。我们切应实事求是,而不可凭推测。相关的证据,可能会揭示通往真相的道路,也可能是完全误导的。人人都应当谨慎,不要下没有根据的结论。

  例如一些教友看见一位执事在安息日穿着日常的衣服,拉着少量的柴火经过会堂。后来他参加了聚会,仿佛什么事也没发生。他立即引起了众人的怀疑。因为这见事是公开犯的,他也没有表现出悔过的迹象。在这个例子中,所有的事实都是没有疑问的。他也不否认他所做过的事。证人和被指控的人都认可所发生的事情。他表面上干犯了安息日。这时他解释说:

  那天早上他觉得需要去探访一个寡妇和她的两个小孩,想领他们参加安息日学。一到她家,就发现母亲病了,家中已断了柴火。他就回家换了衣服,拉了少量的柴火送到那需要的家庭。证人们看到了,却不知道事情的背景,就下结论说他做了安息日所不该做的事情。

  证人应说出实情,全部的实情,而且只讲实情。他不可发挥,不可加添,不可删减,也不可以论断行为的动机。如果更严格地遵循这个原则的话,就会避免许多冤屈和不幸。

2 或是有人摸了不洁的物,无论是不洁的死兽,是不洁的死畜,是不洁的死虫,他却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洁,就有了罪。

  古时的百姓没有我们现代的医学知识。他们不知道接触某些疾病就会成为带菌者。所以唯一安全的原则就是避免接触看上去可疑的物体。否则就可能导致疾病的流行。作为一条卫生的措施,这个原则依然有效。

  摩西的法律当然主要是针对道德和仪文的“不洁”的。但同时其中有许多规定对人的心灵和身体都是很重要的。由于百姓尚无法充分理解或欣赏这些规定在身体方面的价值,这种价值虽然有暗示,却往往没有明说。“不洁”的原文tame在旧约圣经中只用于摩西律法中的“不洁”。在第1和第4节中,显然是指道德责任方面的。由于第2和第3节中的“不洁”与第1和第4节中的“不洁”归在一起,所以实质上也一定是指道德责任方面的。在摩西的法典中,“不洁”主要是指道德或仪文上的罪,但有时也有可能指身体上的“不洁”。

3 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什么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一个人可能是出于无知,所以他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原谅的。虽然他无知,但作为传染源,还是可能对他人造成威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不是完全无辜的,必须得到一个教训,给他自己和别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无知的人不必负完全的罪责,除非他是故意这么做的,并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认识。

  有些人故意闭眼不看亮光,安慰自己说,只要看不见,就不必负责。但在审判的时候,我们不但要为所知道的事情向上帝交帐,也要为只要付出努力就会知道的事情交帐。

4 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要行恶,要行善,无论人在什么事上冒失发誓,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不是指一般的交谈,而是指严肃地承诺做或是不做某件事。签订合同或和约必须双方达成协议。人们常常通过发誓来确认这种协议。如果有一方忘记了他用誓约确认的承诺,或故意不履行时,“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言而无信是当今很显著的一种罪行,似乎越来越多。基督徒必须意识到这一点。人很容易随从世俗的方式,疏忽上帝所设立的标准。

5 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

  指他犯了罪,并且知道了。笼统的认罪是不够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承认具体的罪。

6 并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

  用一只母绵羊羔或山羊羔。按常规的方式奉献,由祭司为献祭者赎罪。

7 “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一只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

  上帝同情那些太穷而无法奉献常规祭物的人。犯罪的人把两只鸟带到祭司那里,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

8 把这些带到祭司那里,祭司就要先把那赎罪祭献上,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只是不可把鸟撕断,

9 也把些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剩下的血要流在坛的脚那里;这是赎罪祭。

10 他要照例献第二只为燔祭。至于他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11 “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就要因所犯的罪带供物来,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为赎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是赎罪祭。

  有罪的人可能穷得连斑鸠或雏鸽都献是起。但最穷的人至少也能带一小点细面来。上面不要加油或乳香,否则就成为素祭了。不加油或乳香,依然是赎罪祭。

  祭司取一把细面烧在坛上,与“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方式相同。上帝再一次说,这是“赎罪祭”,免得它被当作素祭。

  我们在这里遇到了一个不寻常的情况:没有血的赎罪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赎罪祭在其他情况下是从来不摆在坛上的。上帝再一次说:“这是赎罪祭,” 是为了强调。我们当如何解释上帝这里所许可的仪式上差别呢?

  据来9:22,“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这是规则。《利未记》5:11-13提供了一个例外。“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来9:22),但不是全部。本节无血的赎罪祭使赎罪生效解释了这个“差不多”。

  的确,如果没有基督的血,罪就无法得到赦免。否则基督的死就是徒然的了。但在预表中,有时赦免和洁净可以不用立即流血就能生效。

12 他要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作为纪念,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这是赎罪祭。

13 至于他在这几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面都归与祭司,和素祭一样。”

14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15 “人若在耶和华的圣物上误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圣所的舍客勒拿银子,将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

  “耶和华的圣物”指初熟之物,什一,礼物和其他属于上帝崇事的物品。这里的“过犯”包括扣留或缩减,少于所应支付的。为这个罪所应献的供物是“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但还是不够的;有过错的人要“另外加五分之一”。这个规定是为了制止故意的扣留圣物,即使是暂时的。如果对所涉及的数量有疑问,祭司就要做出评估。在补齐差额以后,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为他赎罪”(第16节)。

16 并且他因在圣物上的差错要偿还,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给祭司。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17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很相似(第14-16节),但所针对的是“不可行的什么事”。这些事虽然没有特别提到,却让上帝不悦。

  上帝所指的是原则而不是细节。十条诫命涉及基本的原则。“不可偷盗”的诫命没有说什么是不可拿的。它是笼统性的。它没有说“不可偷盗大东西”;也没有说“不可偷盗小东西”。它只是说“不可偷盗”。同样,上帝本来可以详加阐述我们面前的这个实例。如果这样,有人就会认为提到的事情要比没有提到的事情更严重一些。所以上帝把所有的过犯都包括在这句“任何不可行的什么事”里。没有人能以无知为理由进行辩解。这句话虽然有些难解,却是很公正的。

18 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从羊群中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来,给祭司作赎愆祭。至于他误行的那错事,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无知是需要悔过的。无知一般不认为是过犯。上帝同情无知的人,我们也应当这样。但我们也要尽力弥补自己的缺欠。

19 这是赎愆祭,因他在耶和华面前实在有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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