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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07--SDA圣经注释

第七章

提要:1-3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4-6我们在律法上死了。7-11律法不是罪。12-15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6-25我承认律法是善的。我伤心,因为自己守不住。

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明白律法。这里“律法”不加定冠词,说明保罗是指律法的一般原则。他只是指出在人死了以后,律法不能再追究或处罚他了。但根据本章上下文,保罗在下面显然主要是指旧约的律法(见较7:7)

岂不晓得。(见罗6:3注)。保罗实际上是在说,你们要么承认我所说的是真理,即你们向罪死(罗6:11)就是不再处在律法之下(罗6:14),要么不知道律法的性质;我却以为你们是非常熟悉律法的。于是他用另一个例子说明从律法之下转到恩典之下,以及这种转变有什么结果。第七章依据的是他前面的话“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为了解释这一点,他曾提到洗礼以及奴仆与主人的关系。现在他借助于婚姻法来说明。

管。保罗前面采用拟人手法,说“死”和“罪”作王统治罪人(罗5:14,17;6:12)。保罗认为,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的统治之下(见罗6:14注)。因为律法只是显示了公义的标准,不能除去罪恶或罪的统治。律法要求顺从其条例,但没有向罪人提供顺从的力量。而恩典则成就了律法所无法成就的事情。它不仅除去罪恶,而且提拱战胜罪恶的能力。所以保罗认为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恶之下。向律法死,就等于向罪死。本章的目的是强调:由于罪和有罪肉体的软弱(罗8:3),律法完全不能给罪人带来拯救。

人。泛指人类(见太8:20;可2:27等),既可指男人,也可指女人(见太15:11;约3:4;16:21等)。而单指男人的则是另一个词ANER(可10:2;路1:27等)。

是在活着的时候。保罗指出律法的一条原则:即律法只能在人活着的时候对人有约束力。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有了丈夫。原文意为“在一个丈夫之下”。该词在新约中仅此出现一次。在旧约译本中还出现在民5:20,29;箴6:24,29中。可译为“已婚的女人”。

丈夫还活着。意为“对于活着的丈夫。”对照林前7:39。

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脱离”,丈夫死了以后,女人作妻子的身份也就取消了。“丈夫的律法”即有关婚姻的法律。请对照麻疯的例(利14:2)。丈夫死了以后,妻子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这律法从法律上把她和他联系在一起。只要他活着,她就不可以嫁给别人。

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便叫淫妇。根据《旧约》的律法,她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见利2:10)。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

这样说来。保罗现在用婚姻的法律来说明基督徒的经验。他的主要观点是死亡解除了法律的义务。所以,正如死亡使妻子摆脱了婚姻律法的约束,使她可以再嫁,照样,基督徒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就摆脱罪和律法的统治。使他可以与复活的救主进行属灵上联合。

藉着基督的身体。即藉着基督的牺牲(见弗2:15;西1:22;彼后2:24)。信徒藉着洗礼归入死,就与基督一同向罪和律法死,就如第六章所阐明的。这样他就可以看自己的旧人向着过去囚禁他的事物是死的。接受基督的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把自己的旧人钉死了。

在律法上。旧人死了就会摆脱自我施加的企图靠行律法得救的束缚(见罗6:14注)。

也是死了。指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6:6)。在比喻中丈夫的死使妻子摆脱律法。在实际应用中。有罪旧人的死使信徒摆脱律法的定罪和统治,可以与基督结合。如同在罗马书第六章一样,保罗视基督徒拥有双重的生命。被定罪的旧生命与基督同死,蒙悦纳的圣洁新生命与基督一同复活(见罗7:11注)。

归于别人。即嫁给别人。保罗常用结婚来比喻信徒与基督的结合(见林后11:2,弗5:25,28,29;参耶3:14)。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即基督。

结果子。本章的比喻与第六章是相应的。“旧人”就是第一个丈夫。旧人钉十字架(罗6:6)就是丈夫死了。新生命的复活(罗6:5,11)就是再婚。两者最后的成果都是结果子归给上帝,就是改变了的生命的果子(罗6:22)。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我们属于肉体的时候。就是在罪身中与旧人联合,顺从低级本能的冲动。这里指的未经悔改的人生,其主要目的就是满足私欲和情感,与“属灵”的生活形成对照(罗8:9)

“因律法而生的”,下面几节中保罗解释了这句话的意思。他并不是认为律法是这些恶欲的来源,而是认为由于人有犯罪叛逆的本性,律法揭露了这些欲望,定其为有罪(8:7)。这样,律法为罪人行救作了准备性的工作。如果为这一项必要的工作而责怪律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保罗并没有贬低道德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相反,他的福音实际上是高举律法的。他所十分重视的是让人们明白律法与福音的正确关系。他的伟大信息是:罪人不应依靠律法——即便是上帝的律法——来为自己成就只有藉耶稣基督,靠上帝称义成圣的恩典才能成就的工作。理解这一救恩的基本真理,并不妨碍对上帝律法的尊重,相反,有信心的人会更加尊重上帝的律法(见罗3:31注释)。

恶欲。即罪的欲望,冲动、情感。

在我们的肢体中。即在我们身体的器官和官能中(见罗6:13注释)。

发动。即“活动”,在重生的基督徒身上,它们就失去了活动力(见罗6:6)

结成死亡的果子。请对照雅1:15。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死了。保罗在这里只是重述了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就是让有罪的旧人死去(罗7:4)象丈夫的死使妻子得了自由一样(罗7:2),当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时(罗6:6),我们自己,就象比喻中的妻子一样,向律法死了(罗7:4)。原来我们不幸与有旧的罪性结合而受律法的辖制(见罗6:14)。

脱离。该词在7:2中表示妻子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脱离了律法”就是“不在律法之下”,其意思见罗6:14注释。

叫我们服侍”:这句可理解为表示目的(参罗7:4)或结果(参罗6:22)。

要按心灵的新样。那些已经向罪死,复活过新生活的人(罗6:2,4)。现在要进行新的和属灵的事奉。他们顺服上帝的律法,不再以机械刻版和律法主义的态度,好像只要遵守外表的行为准则,就有了公义,而不管内心的状况如何。信徒藉着与复活的救主联合,已经学会了一种新的事奉方法,进行真诚的,出自内心的属灵上的顺服。只有那些经圣灵重生,并生活在圣灵感化之下的人,才能有这样的事奉和敬拜。保罗在罗8章中进一步解释这一点。

不按着仪文的旧样。仪文的旧样:指那些想靠行律法得救的人律法主义的顺服态度。就象法利赛人的侍奉。他们小心翼翼地“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见太23:23注)。这些更重的事,就是心灵方面的事。“接仪文的旧样事奉”只能导致犯罪和死亡(罪7:5)。但福音带来了上帝的礼物,使人能进行发自内心的属灵事奉。被圣灵重生就是造清洁的心,使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见诗51:10),从此以后,信徒事奉承上帝,不再出于受律法束缚和恐惧的感觉,而是以一种自由和爱的新精神(见约4:23,6:63,林后3:6)。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这样,我们可以说什么呢?这是一句有特色的话(见罗4:1注)。保罗准备应付另一种可能的误解,是关于他所说律法与罪之关系的话。

律法是罪吗?保罗在本章第五节说过,罪利用了律法使罪人灭亡。但这并不意味着律法是罪,令人比以前更坏。保罗解释说,罪不在律法,而在于人。虽然律法使“罪趁着机会”发动(8节),但律法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断乎不是!见罗3:4注释。

只是。律法不是罪,而是要揭露罪。没有律法,我们就不知道何为罪。

我就不知道何为罪。既然罪就是“违背律法”(约壹3:4),律法对人所起的作用自然就是暴露罪的本来面目。而因着这种暴露就把律法当成敌人,这种态度是不合理的。人不会因为在镜子里看见自己不雅而以镜子为敌。病人也不会因为医生告诉他病情而以医生为敌。造成疾病的不是医生。造成不雅的也不是镜子。同样,上帝用祂神圣律法的镜子暴露我们的病态和丑态,派大医师基督来诊治我们的罪病,但他不是造成以上状态的原因。

律法说,不可贪心。保罗选用第十条诫命(出20:17)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它不仅是其他律法的典型代表,而且包括了一切罪恶的原则(见《先祖与先知》309页)。他在此引用这条诫命有比字面更深的意思。他认为这条律法不仅禁止贪恋所列举的东西,而且禁止贪恋所有上帝所禁止的事物。换一句话说,律法禁止自私和罪恶的企图。这就是保罗所说的:“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他发现真正顺从上帝的诫命不只是在外表上遵守律法的字句,而是要出于内心(14节,参罗2:29)。相反,罪也不仅是在外表上干犯律法的字句,而是根深蒂固的心态,性情,习惯和品格,罪的行为是由此而发的(见太5:28;约壹3:15)。然而这种深刻的认识在保罗原来悔改的心中所产生的最初效应是触发了他败坏的本性,进行罪恶的抗拒。(罗7:8)

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罪。保罗用拟人手法把罪表现为与上帝律法对抗的原则和势力(见罗5:12注)。新约圣经把罪说成是千方百计要消灭我们的敌人。它绕累我们(来12:1),奴役我们(罗6:12)诱惑我们。造成我们灭亡(雅1:14,15)。换一句话说,罪达到了人类仇敌撒但引诱我们犯法的目的,使人类因而被判死刑(见罗7:11注)。

诫命。这里指第十条诫命,而“律法”则指整个十诫。

贪心。保罗说,“不可贪心”的命令使他更贪心了,这是未悔改的心对于上帝旨意的自然反应。实际上有些东西越禁止,人就越想,越会在叛逆的心中引起罪的念头。(箴9:17)

一个罪人本来可能心安理得,平心静气,与自己和世界和平相处,但他认识了上帝的律法以后,就往往变得不安和生气。他抗拒律法的权威。但他的良心告诉他律法是对的。他想摆脱律法,但又慑于律法的威权。为了表现自己的独立和犯罪的决心,他索性投身孽海,变成更加顽梗罪恶的人。在与上帝的斗争中,他决不愿伏输,所以人在意识到犯罪以后往往会变本力厉,更加无法无天。在这种情况下,又有时会更加凶暴,恶毒地反对上帝。

请看保罗以前抗拒上帝所显之旨意的经历吧。司提反殉道以后,他内心深处已意识到司提反是对的。他十分气恼自己有这样的认识,为了泯灭觉醒的天良,他就以疯狂的热情投身于迫害,恐吓,杀害基督徒的运动。他昧着良心,“用脚踢刺”(徒26:14)。他的傲慢与偏见使他叛逆上帝,直至成为撒但手中的工具(见《使徒行述》101,102页)。所以上帝旨意的启示反而触发保罗的罪性去犯更大的罪,直到最后他被带到了一个地方,承认自己有罪,并需要一位救主(徒9:6;见《使徒行述》119页)

保罗的经验清楚地说明了律法并不能根除人背逆的罪性,而只能起相反的作用。只有当保罗面对面来到基督面前,才得以摆脱罪的势力和宣判。

罪是死的。这里不是说罪不存在了,而是处于不活动,无生命状态。参见“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雅2:26)。自从亚当犯罪以后,罪恶就掌了权(罗5:12,21),但是只有当律法彰显其禁令时,才能完全揭露罪的危害的权势。于是罪表现出叛逆上帝旨意的面目。未悔改的人性受到触动,去进行罪恶的活动和抵抗。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保罗提到了自己过去的经验,以此来表现一切没有悔改,依赖自己之义的人的情况。

保罗的早期生活已经讨论了很多。根据上下文,这里显然是指他还没有认识到上帝律法的真正性质,属灵意义和范围的时候。他自以为义,表面上顺从律法,但这是从律法而来的义。正如那个富裕的年青官员,在诫命前自夸说“这一切我都遵守了,还缺什么呢?”(太19:20)同样,保罗说自己“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3:6,参徒26:5)。请参照法利赛人自吹自擂,自以为义的祷告(路18:11,12)。但当保罗认识到律法的属灵性质和罪的丑陋本性时,他就认识到自己是罪人,不再自以为义了(见《拾级就主》29,30页)

诫命来到。就是当他从内心认识到“不可贪心”这条诫命的属灵意义的时候。保罗从这条禁止一切罪恶念头的诫命中看到了整部律法的精神。当他认识到律法是上帝的话,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时,自以为义之情一下子就消失了。

罪又活了。保罗把罪比拟为一个讨厌的生物。他并不是说诫命来到以前罪没有活动,而是说他没有认识到罪的真面目及其致命后果(13节)。实际上,罪恶原先在他生活中没有得到抑制(5节)。“诫命”的来到对罪恶的存在,及其对他生活的控制权发出挑战。于是罪要起来维护自己受到挑战的权威。它表现了自己穷凶极恶的真面目——来源于欺骗者,仇敌和凶手。

保罗没有说自己是什么时候,又是怎样开始认识到律法定罪之能力的。但是,凭着我们对他早年的了解,我们可以知悉他在悔改以前对律法的认识。作为一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利赛人,他皈依自己信仰中最严格的教派,竭尽全力凭着外表的遵守满足圣洁而鉴察人心之律法的要求。但是,司提反在殉难时所表现的真诚和宽恕之爱深深打动保罗的心灵和良知,使他意识到顺从律法不应只限于字句(见8节注释)。

我又死了。保罗认识到律法的属灵性质以后,这种新的认识使他感到自己犯了罪,怀有一切罪恶的念头。(8节)。他深深体会自己是罪人,根本没有活命的指望。(见罗6:21,23)。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来叫人活命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上帝向以色列人颁布律法,本带有生的应许(利18:5;申5:33;结18:9,21;20:11,13,21;参太19:17)。这是很合理的。上帝为我们灵,智,体的福利所颁发的律法,都是与我们有益的。我们现在和今后的生命和幸福,都有赖于完全遵行上帝不变的律法。但保罗所遵守且赖以得救的律法,他最后发现居然定了他的死罪。

所以保罗在这一节告诉我们,罪人不可能靠律法得救。保罗已清楚地解释,并用自己的经验说明,自以为义地依靠律法,是对律法本身的严重误解,只能导致本节所说的死亡。上帝的律法所树立崇高的属灵标准是罪人无法靠自己的努力达到。他只能心怀亏咎站在律法面前。但是人若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和需要,转向救主,他就有福了。因为唯有从救主身上才能得到公义和拯救。(加3:24)

许多犹太人所犯的大错就是他误解了律法在罪恶世界中的作用。他们骄傲自满,自以为义,不愿意承认自己违犯了律法,以及无力遵守律法的条款。结果,他们认识不到需要救主。他们殷勤查考圣经,以为在律法中能得到生命,不被定罪。他们不愿意到基督那里获得公义和生命。(见约5:39,40)见结16:60注。

保罗藉着律法知道了罪(7-9节,参3:20),“罪的工价乃是死”(6:23)

11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因为罪。本文强调是罪而非诫命引诱我,杀了我。这里又一次把罪拟人化了。它行使着撒但诱惑和毁灭的权势。

藉着诫命。律法为抵触罪恶而树立的屏障反而成为诱发犯罪的机会。

引诱我。即“令人迷路”。该词原文在新约中只有保罗使用(见罗16:18;林前3:18;林后11:3;帖后2:3)。在伊甸园中,罪曾经利用了上帝的命令:“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创3:3),来诱发恶的意愿。夏娃站在禁树面前,疑心上帝为什么不让他们吃上帝的果子。(见《先祖与先知》54页)。这就给撒但可乘之机。他利用上帝的禁令欺哄夏娃犯罪。罪的引诱在于把得之有罪的东西说成是好东西。但这东西一旦得到了,便证明是恶的东西。(雅1:14,15;参来3:13,17)。撒担怂恿说,一旦享用了禁果,夏娃就会进入更高的生存境界,获得更多的知识(见《先祖与先知》54页)。他以这种欺骗的方式把诫命作为犯罪的动因。他一旦达到了其邪恶的目的,就用同一种诫命指控人。因为他不但是人类的引诱者,也是人类的控告者(启12:10,参约1:9-11;2:4,5)。夏娃伤心地发现,她原先以为快乐的东西,只给她带来死刑的判决。罪人放纵不该有的欲望,其后果肯定是事与愿违(见箴7:21-23)

并且杀了我。参照第九节“我就死了”。诫命虽然本身是圣洁的,且为生命而设置的,却给罪所利用,导致死亡的后果。这一切都是欺骗所造成的。所求之物并非真好,但是试探所诱发的贪欲使之显得美好。所以上帝的恩典改变人心的大能,有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驱散这种致命的诱惑,使人看清事物的本质,获得生命并与上帝和好。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这样看来。以下是对7-11节内容的总结,并回答了第七节的问题:“律法是罪吗?”

律法。本节和7节一样,用“律法”指全部律法,用“诫命”指律法的特殊条款。

是圣洁的。律法决不是罪(7节),它是圣洁的。律法启示了其颁布者的品格,表达了祂的旨意。所以上帝的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诫命也是圣洁。保罗先提出全部律法是圣洁的,然后又特别强调诫命的圣洁,公义和良善——“不可贪心”。强调这条诫命的原因可能是7-11节讲到它成了罪恶的知识和活动增多的特别机会。

第十条诫命是圣洁的,因为它表达了上帝圣洁的旨意,禁止一切不圣洁的欲望。它虽然揭露了罪恶,并被罪恶所利用使罪人犯更大的罪(7-9节)以致被定死罪,但这丝毫不影响其圣洁性。错不在圣洁的诫命,而在不圣洁的人类。他们因软弱和犯罪无法达到律法所要求圣洁崇高的标准。

公义。诫命的要求是公义的。它确立了公义品格的标准。尽管有撒但的指控,其要求的顺从是人类所能够给予的(太5:48注释;见《使徒行述》531页,《历代愿望》24,309页)。耶稣以自己顺从的生活维护了上帝律法要求的公义性,证明律法是能够遵守的,顺从能够造就优美的品格。凡象耶稣一样顺从的人都会说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反之,所有违犯诫命的都是在附和撒但的主张,说律法是不公正的,是无法顺从的(见罗3:26注释,《历代愿望》29页)

良善的。指道德方面(见16节注释)。诫命的设置是要给人带来今生和来生的生命和福气(见10节注释)。只要顺从,它就能给各处带来公义和幸福(见诗19:7-11)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保罗回答说,罪不在律法,而在人本身及其罪的倾向。

断乎不是!见3:4注释。死和罪都不是律法带来的。

叫我死。罪藉着那良善的造成罪恶和死亡,就是显出其真相。律法本是上帝品格和旨意的表达,作为圣洁的标准而判订的,罪却用其使恶增多,致人定罪(8-11节)。上帝之所以允许罪藉着律法叫人死,是因为罪既然滥用了那良善的,就得让它充分暴露其邪恶和欺骗性(见《先祖与先知》42.43页)。

恶极了。保罗已经解释了律法怎样用来暴露罪的邪恶本质。

罗7:7-13批驳了把人间泛滥的罪和死归咎于上帝律法的所有指控(参5:14,17)。责任在罪恶本身。人所获的罪刑是与他犯罪的程度相当的。

这几节经文强调了保罗有关律法不能使人得救的信仰。律法的重要作用是暴露罪恶,使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但它无法消除背逆的精神,宽恕罪过。“律法向人类揭露罪恶,但不是提供救法”《善恶之争》467页

上述经文进一步阐明律法与福音的关系。诫命的作用始终是显示公义的标准,使人认识到自己的罪,并需要一位救主。若没有律法揭露罪恶,福音就失去作用。因为罪人若不认识自己的罪,就不会感到需要悔改并信靠基督。所以若说福音取消了律法,那不仅是误解了律法的地位和重要性,而且破坏了福音和救恩计划的宗旨和意义。

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保罗要通过仔细剖析罪在个人经验中的运作,证实自己对律法的维护和对罪恶本质的揭露。在《罗马书》中,7:14-25的意义是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对于良心道德上的挣扎如此深刻的描述究意是不是指保罗自己。如果是的话,那是在他悔改以前还是以后。保罗运用最清楚的话语表明他在讲述自己与罪恶所作的斗争(参7-11节,《喜乐的泉源》19页,《证言》卷三475页)。当然每一个感悟到上帝圣律法属灵要求的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体验这场斗争。

更重要的问题是,保罗所描述的是他什么阶段的经验。一些解经家认为保罗所描写的是他作为一个悔改了的基督徒当下的经验。他们强调原文动词用的是现在时态,且表达了对罪的憎恨和对善的真诚愿望(15,19,21节)。他们提出,一个未悔改的人是不会说:“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22节)“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25节)的。还有些解经家认为这是指他悔改以前的斗争。他们指出:以下的话不可能指保罗重生以后的状况:“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4节),“住在我里头的罪”(17节),“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4节)但他们指出,保罗所描述的,不是他“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的时候,而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的时候(9节),所描述的经历不是出于一般尚未悔改的人,而是当一个罪人感悟到自己背负罪担,努力挣扎,想要靠自己的力量,满足上帝要求的状况。他竭尽所能,却一败涂地,直至找到基督,体验到福音的大能。这种描述也反映了一个虽已悔改,但没有利用福音所提供的优惠,却要靠自己的力量去过圣洁生活的人,或一个从未完全降服于基督的自命为基督徒者的经验。

保罗这段话的主要目的似乎是阐明律法,福音,与那已有感悟,真心与罪恶抗争准备得救的人之间的关系。保罗的信息是:律法虽然诱发和强化了这场斗争,耶稣基督的福音却能带来拯救和胜利(25节及《罗马书》8章)。这场斗争的强度和开始的时间,在每一个因律法而感悟有罪的人身上并不是一样的。每一个基督徒也都能体验到在他悔改重生以后,这场剧烈的斗争继续存在。使徒保罗自己的生活,就是“不断地在自我作斗争……他个人的意愿每天都会与责任和上帝的旨意发生冲突”(《服务真诠》452,453页)。他以下的话表达了这场斗争的实况。“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林前9:27)。同样,对于每一个已经悔改,重生,称义的基督徒来说,成圣的过程需要与自作艰辛的斗争。(《基督比喻实训》331页,《使徒行述》560页,561页)。我们越亲近基督,就越清楚地认识到罪的本质,从而更真诚地承认自己本性的罪(见结20:43注;结16:62,63;《基督比喻实训》160,161页)

虽然悔改后的基督徒每天重新献身的时候,常常仍会有剧烈的道德方面的争斗(见路9:23-25;林后4:16;《证言》卷五200页,《证言》卷七44页),我们仍不能确定保罗在这里指的是这场斗争。《罗马书》至此的宗旨是阐明人无法靠着自己的力量,靠着遵守律法来获得公义。他指出凡在律法以下的,都是被罪奴役的(见罗6:14注)。他们就是费尽了力,也无法履行律法的要求。他们悲惨可怜直至找到基督。于是就不再被定罪了。(罗8:1)。他们靠着基督的大能做到以前所做不到的事情(8:3,4)。他们不再关注属肉体的事(8:5),而是随从圣灵(8:1),

我们原晓得。保罗确认他的读者知道律法的属灵意义(参罗2:2;3:19)

律法是属乎灵的。保罗在这里总结和重述了他在12节中说过的话。他再次强调他所说的罪孽,责任不在律法。律法原本是属灵的,因为它是由上帝亲自颁发的,“上帝是个灵”(约4:24)。律法的本质是属灵的,因为它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它所要求的顺从,只有那些属灵的,结出圣灵果子的人才能给予(太22:37-39,约15:2;罗13:8,10;加5:22,23;弗3:9)。

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7-11节中动词的过去试,从本节起变为现在时,有人以此为据,认为保罗是在描述他目前的经验。其他人则认为这只是历史现在时(即用现在时态描述过去事件)而己,就如可14:17和路8:49那样。“属乎肉体”指的是人本性的软弱(又见林后3:3)。这是保罗的表述方式,即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3:6)。罗马书第八章讲的则是“从灵生的就是灵”(约3:6)。与上帝律法的属灵性和圣洁相对照。保罗发现自己是属乎肉体的,很容易顺着败坏的本性犯罪放纵。他想望顺从属灵的律法,却陷入了与先天后天的犯罪倾向无休止的斗争(7:23)。他呼吁信徒把肉体钉在十字架上。他宣称让身体服从自己(林前9:27;加5:24)。他还呼吁他们过节制的生活(林前10:31),把身体当作圣洁的活祭献给上帝(罗12:1)。他把身体说成是圣灵的殿(林前6:19),号召基督徒在身子上荣耀上帝(20节)。他说身体和心灵都需要洁净(林后7:1),并展望身体得蒙救赎,获得荣耀(罗8:23;林前15:51-53)。

是已经卖给罪了。就是被卖到罪恶的权势之下。参照“从来没有象亚哈的,因他自卖,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上21:25;参王上21:20,赛50:1)罪对肉体的控制就象主人对所购之奴隶的控制一样。有些人根据保罗前面的说法,即悔改的基督徒已经摆脱了罪的奴役,认定保罗在这里说的是悔改以前的时候,也就是他感悟有罪,但还未完全降服于基督的时候(见7:9注)。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保罗是用这样的话强调悔改以后与抗争的罪恶势力的强大。他是在说明,他若依从肉体本性的欲念,就成了另一个意志的奴隶。他后来又说,在他肉身中仍有罪恶存在(17,15节),即使他到了喜欢上帝律法的地步,肢体中仍有罪恶发动,把他虏去犯罪(22,23节)。

与律法的属灵要求相对照,最圣洁的人也是属于肉体的。当保罗认识到律法的圣洁时,就更觉得自己是不完全的。他说自己是“已经卖给罪了”,这说明他的认识有多么深刻。比较一下约伯的经验。虽然上帝亲自说他“完全正直”(伯1:1;2:3),他后来还是随认“我是卑贱的”,“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40:4;42:6)

15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保罗在这里解释他“卖给罪”时的经验,

我所愿意作的,我并不作。马丁路德显然深知这种经验的意义,他说:“比起教皇和他所有的红衣主教,我更害怕自己的心。”

有人认为,保罗是在说自己感悟有罪但又未降服于基督时的经验。他们说保罗在这里是进一步强调福音提供行义能力的重要意义。请参照查理.卫斯理的经验(见《善恶之争》254-256页)。所有寻求救恩但未完全降服于基督的人都会经历一场完全的失望。还有一些人认为保罗是在描述悔改以后与自我和罪恶所作继续的抗争。他们指出基督徒在悔改以后,仍会意识到自己的生活有罪恶和不完全之处,所以一直良心不安。在疏于防范的时候,本性的力量往往会胜过他们。根深蒂固的习惯仍在困挠着他们。自我放纵罪恶的念头仍会在他们心头闪现。悔改前怀疑不信的人,会发现他以前的思维习惯仍在影响着他,并破坏他的安宁好多年。这就是习惯的影响力所在。心头闪现的不圣洁念头会留下污迹,长期放纵罪恶的地方,即使在人悔改以后,仍会在他心中留下疤痕,造成每一个基督徒所熟悉的紧张状态。

当基督徒看到他所不喜欢且恨恶的过去意愿和情感,吵闹着要重新对他实施控制的时候,他就与其影响力展开斗争,想望结满圣灵的果子。但是他发现,不论是他自己,还是靠着律法的帮助,都不能使他摆脱他所恨恶的事,做成他所喜爱做的事情。每天晚上他都懊悔承认自己无能,并希望得到上头来的帮助。(《证言》卷四429页)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保罗不赞同自己的罪行,就证明他承认上帝的律法是美善的。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保罗这里的“我”指的是“里面的人”(22节),它与有罪居住的“肉体”(18节)和“肢体”(23节)是不一样的。保罗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责任,而是说明住在里面的罪势力强大,与他最认真的努力进行抗争。基督徒一旦放松警惕,它就会占上风。保罗在谈到自己的工作时说:“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与我同在”(林前15:10)。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做工,而是靠着上帝恩典的影响来做。同样,当保罗说:“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20)时,他的意思是,他美好新生命的来源和养育是有赖于基督的。所以,他在这里并没有原谅自己违犯律法,而是说他做这样的事情是出于一种不再主宰他心灵的影响。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没有良善。人靠自己无法抵抗邪恶的势力。人心必须有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主宰才能制服罪恶的欲念。保罗经历过所有想靠自己的力量获得公义之人痛苦的失望。

行出来由不得我。保罗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是软弱。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我反不作。本节实际上是15节的重复,进一步强调心灵与罪恶所作抗争的现实性和强烈性。

20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本节重复了16.17节,见该处注释。

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我觉得有个律。保罗在这里用“律”来指18.19节所说在他身上运作,制造麻烦的罪恶势力。

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

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保罗可能用这个律指上帝向人启示的全部旨意。

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肢体中。指身体的器官和机能方面(又见罗3:13-15;7:5;林前6:15;12:12,18,20)

另有一个律。即“罪的律(罗7:23,25),即21节中邪恶的势力利用了每一次肉体的冲动。

交战。(参加5:17;彼前2:11)。肢体中的律与心中的律交战。

心中的律。保罗用“心”指心灵,即22节中“里面的人”。这是更高境界的自我,认同上帝的律法是良善的(12.15.22节)。上帝的律法向人心启示并被认同以后,就成了“心中的律”。保罗还看见另一个律利用肉体的冲动和欲念运作。这是“肢体中犯罪的律”(见21节注)。

把我掳去。该词原文在新约别处只见诸路21:24,林后10:5。保罗用这样的话强调与罪恶所作斗争的严重性。他说自己在作生死的挣扎,要摆脱自己犯罪倾向的奴役。

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我真是苦啊!该词原文在新约中其他地方只出现在启3:17,用来描述老底嘉教会的景况。内心思想斗争所导致的苦恼,善恶之间令人痛苦的争斗,令保罗发出似乎是绝望无助的呼声。但他知道摆脱困境的途径,所以很快说了出来(罗7:25)

谁能救我。这个问题是为保罗传达作为,《罗马书》主题的好消息进行铺垫。得救是靠律法吗?人靠着自己的意志和聪明能够得到自由释放吗?这些办法都是没有用的。其后果也是很糟糕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7:25)

这取死的身体。这句话的意思曾引起很大争论。至少有一点大体上是一致的人。没有证据表明保罗在这里引用了一种古老的习俗,即把一具尸体链在活人身上。尽管这种可怕的习俗为保罗所描述的属灵困境提供醒目的解说。

保罗把肉体看作是罪恶和犯罪之律的居所,这个律要在肢体中引发导致死亡(本章5:13,23,25节)。他并没有说身体是罪(见5节注释)。他所呼吁的只是摆脱犯罪之律的束缚,使身体不再作罪恶和死亡的居所,而要奉献“作活祭,是圣洁的,是上帝所喜悦的”(罗12:1)。

25 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感谢上帝。保罗没有直接回答“谁能救我?”的问题,也没有直言为什么感谢上帝。但上下文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律法,良心和人的努力所法做到的,都由福音的计划成就了。只有藉着耶稣基督,才能得到完全的拯救。“感谢上帝,使我们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胜”(林前15:57)。

这是保罗本章推论的最高潮。认同律法的高尚,承认其要求的智慧和公义是不够的。赞成其良善,甚至喜欢其条款也是不够的。人不管怎么努力顺从都无法抵制肢体中罪的律。挣扎中的罪人只有凭信心降服于基督。于是他所深爱的主成了他顺从的对象。他在顺从中体会到充分的自由(见《拾级几主》19页,《服务真诠》131页,《历代愿望》466页)。

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一些人感到奇怪,保罗在讲到他论述的光辉顶点“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以后,为何还要提到他已经摆脱了的斗争呢?有人把感恩的话理解为插入的感叹。他们认为这个感叹跟在“谁能救我”的问题后面是很自然的。保罗在进一步讨论荣耀的得救以前(第8章),要对上帝的话进行总结,再次提及与罪恶势力所作的斗争。

还有人认为,保罗这里说到“我”,是指在没有基督的情况下。所以保罗讲述的是基督徒经验的任何时候都有效的真理。保罗的感叹不是插入的,而是合乎逻辑的自然延续。一个人在任何时候,若想不靠基督的能力而靠自己去制胜罪恶,他是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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